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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双赢”模式 | 静法•故事

2021-08-25 16: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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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刘洪明 上海静安法院

本期主笔:刘洪明

第一行政审判团队法官助理

上海大学法学硕士

曾获上海法院系统个人嘉奖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针对行政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均可提起行政诉讼。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仅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还需衡平利益,力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法官助理的我,在跟办一起行政案件时,深切感受到:面临行政争议的复杂性、敏感性、特殊性,衡平解纷,并不仅仅是对案情的把握和核心要义的理解,还需要在争议处理中赋予“高能”,知行合一,方能达到案结事了的圆满结局。

他是一位创业者,在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创业热土——浦东,他变卖房产等全部家当投资创业,经过多年奋斗,成为某知名车企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但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欠账”,导致其陷入被动,执法机关的一纸《责令改正通知书》犹如当头棒喝……

“跛脚”发展存隐患

一则招商政策吸引了朱先生,于是他选择将经营的企业落户浦东新区某镇,但在2019年环保督查中,该企业被发现缺乏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经执法机关调查询问,该企业承租的厂房系当地村委会搭建的违法建筑,而无证建筑不得用于申领证照或许可开展生产经营。该企业曾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时发现过这一问题,但当时企业发展正如火如荼,忍痛搬迁会造成一定损失。直至执法机关认定其加工项目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未办理环保手续,对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时,该企业受汽车行业不景气的影响导致经营困难,只能采取“拖字决”草草应付,偷偷摸摸继续生产经营。而生产过程中引发的污染问题又屡遭周边群众举报、投诉,被列为中央环保督查挂牌督办项目。出租方村委会为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建筑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整治,采用停水措施导致该企业无法完成订单生产。

无奈之下,该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执法机关所作责令改正决定。诉讼中,相关部门对该企业经营租赁的违法建筑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决定。而该企业此时刚刚得到一笔大订单,如果停止生产则会陷入订单业务损失、信誉受损乃至引发企业破产、员工失业的窘境。

妥善化解实现共赢

于法院而言,既不愿意看到中小民营企业与当地政府“相爱相杀”,也不能放任粗放生产损害生态环境利益与社会规范化治理。更何况,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城市里,看不见的大气和水土安全,毋庸置疑是不可逾越的底线。而在该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又遇到发展瓶颈时,若采取粗暴关停等强制手段,无疑会让该企业陷入困境。在立案阶段,法院在征得各方同意情况下,将该案交由院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先行处理,希望在各方尚未针锋相对的诉前调处阶段,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诉前调处过程中,我与指导法官以“背靠背”的方式理清双方意愿,又与有着资深经验的调处委员分工合作,邀请双方负责人当面协调。承办法官结合多年来办理该类案件的经验,进行了深度的释法析理。朱先生表示,愿意租借到工业园区,租赁规范厂房扩大再生产。在取得阶段性成果后,搬迁期限成为解决问题最大的“绊脚石”,企业欲搬迁的工业园区新址装修、设施装配需要一段时日。经过多轮磋商,执法机关考虑到企业的难处,承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企业亦承诺在宽限期内仅从事不产生污染物、不给周边居民带来影响的无害化物理加工,加快新厂址装修、设施装配进度。执法机关负责人将朱先生的积极态度转达村委会。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了搬迁移交期限,该企业依法向法院申请撤诉。该案的处理既保护了企业的营商环境,又避免企业损害生态环境。于涉案各方而言可谓圆满。事后,朱先生向法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他说:“是司法的温情挽救了企业,搬迁新址后我们将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开展生产经营。”

柔性司法正当时

司法在监督行政治理时,可以引导执法科学化。督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采取损害最小化的行政手段实现管理目标,以平衡政府治理与营商环境的平衡点。同时,司法也应保障企业经营发展的稳定性,通过一切可能的手段纾解中小企业的困难,引导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结合这个案件双方近乎无法调和的矛盾,如何协调化解矛盾,实现行政争议实质解决,更加需要法官的智慧。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适应新形势新增的对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和对附带民事争议的一并化解,为交织性矛盾的协调化解带来可能。而争议能否圆满化解,则是考验法官智慧的一道难题,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化解办法,更需要精细化思维,注重经验总结,形成比较全面的思考和解决方案。在化解行政争议的同时,还需要以换位理解谋求解决问题的合力,以温情手段关怀个体发展,以司法理性平衡社会治理与社会发展。

社会规范任重道远,社会治理道阻且长。司法问题的解决,还需将社会问题回归社会理性,引导社会群体行为规范,促进行政机关源头防范。

原标题:《行政诉讼的“双赢”模式 | 静法•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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