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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劫杀案嫌犯取保候审17年无果,申请国家赔偿获受理
河南男子高炎龙觉得,被取保候审之后,他这个犯罪嫌疑人好像被遗忘了,一同被遗忘的,还有他的清白和2410天的牢狱生活。
1992年,高炎龙被卷入一起命案,三门峡中院一审判他犯抢劫罪,判处死缓。高上诉后,河南省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随之,高亦于1998年8月被取保候审,此后,该案再无进展。
2015年11月,高炎龙再次来到三门峡市中院信访大厅反映问题。京华时报 图近日,高炎龙发现,根据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规,他可以据此直接申请国家赔偿,于是,他向法院提交赔偿申请,要求赔偿200余万元。
1月11日,高炎龙收到了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书称,他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该院已于1月8日决定予以受理。
1992年,河南女子王桂兰死于家中。不久后,高炎龙被牵扯进了这起命案。
三门峡中院认定,1992年1月11日上午,高炎龙与被害人王桂兰之子董群灵结算买卖编织袋贷款时发生矛盾,高认为董少付二百余元而对董心怀不满。当日11时30分左右,高炎龙身带猎刀窜到董群灵家,见董的母亲王桂兰一人在家,即掏出猎刀问钱放在哪,并要进里间寻找。王上前阻拦,高炎龙便用刀子照王手、面部划几刀,见王仍阻拦不放,又用刀把照其头顶部猛砸几下,王倒地后高炎龙即到里间找钱,尔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桂兰因重度脑挫裂伤当日死亡。
1996年11月27日,三门峡中院判决,高炎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徒刑二年执行。
高炎龙不服,提出上诉。他称自己没有作案时间,且在侦查阶段作出的有罪供述均是在刑讯逼供下不得已为之。
河南省高院二审认为,高炎龙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三门峡中院重审。
1998年8月21日,高炎龙被取保候审释放。
此后的17年里,案件始终没有重审,检方未撤回起诉,公安未终止侦查。
201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高炎龙发现,此次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月4日,高炎龙正式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1月11日上午,河南农民高炎龙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法院决定就其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正式受理。他请求,三门峡中院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此外,他要求赔偿被羁押2410天的赔偿金529525.2元(从1992年1月13日被带走控制算起,至1998年8月21日取保候审释放日止,每日赔偿金额219.72元,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赔偿标准计算),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对于经济损失,高炎龙说说,原本他从事编织袋买卖生意,每年能挣8万元左右,被卷进这起杀人案后,他被关押了2410天才被保释出来,至少造成经营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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