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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警惕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防止实施差别待遇
中新网北京8月22日电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举办的“开放、中立与创新驱动——平台生态治理的理念和路径”学术研讨会近日在线上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李勇坚在会上表示,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可能利用自身优势,向下游渗透,并获得在下游领域的竞争优势。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值得警惕,利用自身优势对其他经营者实施差别待遇,是一种歧视行为。
“自我优待”是平台企业既作为在线市场的交易中介,又在某种意义上具有“核心设施”的作用,从而形成独特的优势,有能力将对自己有利的结果放在更有利的位置。
李勇坚举例称,苹果在应用商店将其自己开发的应用程序放到更醒目的位置,腾讯对抖音、飞书、小红书等产品实施封禁,而本平台产品如企业微信可以在平台上正常运行,都是一种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自我优待”与在线平台享有的双重作用有关。数字平台作为监管者或者看门人,同时作为市场的参与者,可以利用其权力,对自身产品和服务给予其他实体的优惠待遇。
李勇坚进一步表示,“自我优待”一般涉及到两个或以上的市场,一个是基础市场,一个是与基础市场相关联的上下游市场。对数字平台而言,运营平台在基础市场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同时也会在基础市场里运营着其他业务。因为基础市场具有对平台上经营者进行监管、分配资源等多个方面的功能,平台就可能利用这种在基础市场形成的权力,对自己在平台上经营业务进行特别的优待。
“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的理论背景是因为平台掌握了前所未有的权力,传统垄断经济学告诉我们,垄断是因为有定价或者加价、控制产量的权力,但是在数字平台里面,一方面平台本身会带来新的一些权力和力量,比如很多平台有信息过滤‘看门人’作用。另一方面平台本身可能是一个核心设施,在这个设施上运行着很多应用,这些应用有可能是平台自己开发的,有可能是第三方开发的。”李勇坚称,总的来说,“自我优待”平台既是市场中介,又是某种程度上的核心设施。
李勇坚认为,无论是平台“自我优待”还是平台生态治理,一定要考虑到平台的多重属性,看待“自我优待”问题要从多视角、多维度来把握,包括效率、交易成本、创新、公平、社会进步、消费者权益保护、隐私保护。在研究平台“自我优待”问题规制的时候,要思考原来结构性分离的政策是否可行。“未来,如何将平台生态系统的治理和促进创新、科技自强自立联系起来,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一个问题。”
(原题为:李勇坚:警惕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 防止对其他经营者实施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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