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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束晒美白广告“越晒越白”遭医学专家证伪,被罚110万元
日前,上海市工商局发出2015年第2号《虚假违法广告公告》,对10件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到,此次公告曝光的案例大多是2015年以来上海市工商部门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其中不乏修订后的《广告法》新增禁止的广告内容。涉及的行业领域既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化妆品、食品、家居、家电等商品,又有医疗服务、教育培训、投资理财和招商等专业服务。
在10件典型案例中,上海悉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利用学生文具发布商业广告案,是上海市首例违反新《广告法》第39条规定,在小学校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的广告案件。修订后的《广告法》新增了“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禁止性规定。
而另一起典型案例中,韩束晒美白(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至4月,投放电视广告推销其化妆品“晒美白”,广告宣称(使用其产品)“越晒越白,越晒越润”。经医学专家证实,皮肤越晒越白的宣传违反目前已掌握的科学常识,当事人亦承认其产品无法使皮肤越晒越白。上海市工商部门认为,该广告构成虚假宣传,依法处罚款110万元。
据上海市工商局透露,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以来,上海市广告市场秩序总体稳定可控,9月至11月主要媒体广告的平均监测违法率0.34%,继续控制在0.4%以下的低位。同时,工商部门继续加强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惩戒力度,新法实施以来,已立案的广告案件逾六百件。2015年共计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案件1983件,罚没款5557万元。
上海工商部门表示,“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一直都是广告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呼吁广大企业自觉守法,提醒市民群众加强自我防范,自觉抵制和举报各类虚假违法广告。
【虚假违法广告】
1.蓝夕投资(上海蓝夕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8月至11月,当事人利用自设网站宣传“全球最佳暴利投资品种,原油投资”等内容,广告中使用“最佳”用语形容其投资产品,违反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20万元。
2.悉腾文化(上海悉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5年9月当事人在本市某小学派发印有“悉腾文化中心”字样及相关课外辅导课程等广告内容的文具垫板1000个(价值共计658元),此举违反新《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658元。
3.五行开运中国五大投资手串(中元智合(北京)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3月至4月,当事人为销售木质手串投放电视广告,宣称五种手串为各类红木材质,其中一串为沉香材质,以及“中国权威发行,都是卖29800元的价格”等内容。经查,手串《检验报告》显示仅有花梨木和紫檀木两款为红木类,其余三款为普通木材,且均不含沉香材质;当事人仅通过广告直销形式销售,并无所谓“权威发行”,也未曾以29800元价格销售(广告销售价格仅为168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9.9万元。
4.茅乡牌贵宾用酒(中元智合(北京)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6月起,当事人投放电视广告销售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茅乡”牌贵宾用酒,广告突出宣传“茅台集团改革,让消费者买得起名酒”、“茅台集团及其贵宾用酒”等内容,但未明示“茅乡”牌贵宾用酒;广告画面多次出现“茅台”商标,虽然也出现“茅乡”商标,但字体小且隐暗,很难看清。该广告对产品特征的表述不清楚、不明白,导致消费者误解和投诉,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5.04万元。
5.华美医院(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2015年2月起,当事人利用其官网的二级页面,和另一域名未经备案的网站,发布“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唯一指定单位——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特需门诊”、“第九人民医院咨询挂号中心,特需门诊021-32513348”等内容,以及圆形红字的第九人民医院院标,并设置“九院”等关键词对相关网页进行百度推广。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许可,系冒用他人名义对自身服务的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20万元。
6.科勒橱柜(上海精科建材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9月,当事人为销售“科勒”橱柜,委托发布户外广告。广告画面包含整体橱柜示意图,以及“抗油表面,只留乐趣,不留油腻”的广告语。经查,该橱柜产品仅在整体橱柜的不锈钢灶台背景墙上使用了抗油涂层,橱柜的其余部分不含抗油涂层。广告内容违反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82万元。
7.韩束晒美白(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今年3月至4月,当事人投放电视广告推销其化妆品“晒美白”,广告宣称(使用其产品)“越晒越白,越晒越润”。经医学专家证实,皮肤越晒越白的宣传违反目前已掌握的科学常识,当事人亦承认其产品无法使皮肤越晒越白。广告构成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110万元。
8.国美在线(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4年9月至今年3月,当事人自营销售某品牌空气净化器,在网页展示产品的性能数据、检测报告截图和产品评价栏目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对原始检测报告中的几项数据进行篡改,以此提升产品性能指标,截图数据与真实测试数据不符;当事人还与供货商联合,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产生虚假销售数量和买家好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16万元。
9.巨商智能科技(巨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今年7月起,当事人印制宣传册并在杂志投放广告,宣称“巨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巨人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公司先后引进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等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作为曾经在保健品领域叱咤风云的巨人国际,选择在这一时机高调进入净水行业,具有划时代的领先意义”等内容,经查,所谓“巨人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当事人股东之一于今年4月托人代办在香港注册的企业,没有经营场所和固定资产,从未生产经营过任何产品;当事人的净水服务相关设备系从其他渠道购买,企业自成立以来未生产过任何产品,也未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上述广告内容构成虚假,违反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16.35万元。
10.莜爱网络科技(上海莜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今年8月至9月,当事人在其销售场所展示某品牌笔记本电脑的宣传广告,其中含有“创新与服务品质No.1——华尔街日报”,“中国笔记本品牌口碑第一——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信息服务中心”等内容。经查,上述广告内容中,“创新与服务品质No.1”应有适用范围“亚洲”和有效期限“2009年”;“中国笔记本品牌口碑第一”应有有效期限“2014年第二季度”。当事人未在广告中明确表示上述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违反新《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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