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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周文斌案需要凝聚法治共识

2015-12-30 19:32
来源:澎湃新闻
社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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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2015年备受瞩目的原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案一审落判,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他无期徒刑。周文斌则手书上诉文本,申言“士可杀不可辱”。

虽然目前的一审判决因当事人的上诉而未生效,但因为此前推倒重来的一审程序,以及围绕本案所展开的诸多程序、实体争议,使得周文斌案变得有些不寻常。

周文斌案一审,经过了两套完整的庭审程序,之所以推倒重来,在于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出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诸多程序与证据疑点,全案一百多位证人,只有一名得以出庭作证,且在当庭推翻了此前证供。第一次庭审期间,被告人周文斌使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排列组合、误差理论为自己声辩,形式新奇。但更重要的是因上述自辩让法庭发现,控方证据中行贿人与受贿人同时错误供述,又同时修改证供,“惊人重合的概率只有1/20700”。

更有甚者,行贿人与受贿人共同供述的多次交易地点,在供词所述时间被律师发现尚不存在。如此异常的供述、证言,在正常的法定侦查程序状态下恐怕很难做到。

错,一起错;纠正,又一起纠正,证人证言的不稳定与不论对错惊人一致,让人担心侦查过程的违背程序,是否存在“指事问供”的情况?

推倒重来的一审程序被寄予厚望。但令人惊异的是,此前当庭翻供的唯一出庭证人,在第二轮庭审时又再次推翻证供。在几次变更的证人证言背后,发生了什么,这或许不好断言,但不稳定的证言所导致的证明力下降,却是事实。证人因人身受限与否而做出相反供述,是否同样影响证言本身的证明力?

即便在推倒重来的一审程序之中,周文斌本人以及辩护律师同样提出了诸多疑点和辩护意见,但目前看到的一审判决,依然无法完全释解辩方疑问。这是辩方措辞激烈上诉的原因所在。对此前发现的诸多证据问题(很多已经不是瑕疵那么简单),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能否遵从程序正义标准予以坚决排除,不仅攸关个案认定,也事涉司法正义的求取方式。

彼时舆论哗然,不在于公众已然认定周文斌的罪与非罪(这也并非公众之责,而乃法庭之职),是因为庭审暴露出的诸多程序与证据疑点,让人对本案的侦办流程是否依法而为打了问号。一审判决书所指2000多万元的涉案金额,以及部分媒体一审宣判后第一时间爆出的所谓生活作风等问题,或让不少围观者内心对周文斌的清白产生疑问。但本案几经波折、争论到现在,早已超脱出个案是非、罪与非罪的范畴,而成为对新一轮司法改革回到“以庭审为中心”这一诉求的验真过程。

即便周文斌罪大恶极,也享有依法、按程序确定其有罪的权利,定罪的证据要符合事实和逻辑,要能释解各方疑点,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应是法治共识。

法治的精义,从来不仅在于求取司法正义,更要让司法以看得见的方式到达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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