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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专家17年前旁听陈满案时曾指“很多基础性工作没做”

澎湃新闻记者 刘旌 马世鹏
2015-12-29 20:2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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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的海南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案,浙江省高级法院在海南公开开庭审理。当天18时45分,最高检发布消息称,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将择日宣判。

据参与旁听的人员介绍,在法庭质证阶段,出现了一种罕有的庭审状况:检方和辩方轮流补充可证明陈满无罪的证据。

当天17时左右,央视新闻频道回顾了当年陈满案一审、二审全程,节目中提到,1998年,本案二审期间,时任海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的谭兵教授,带领学校师生旁听了庭审全程,随后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本案的判决,主要依据被告口供,没有物证,本案应该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央视截图

以下是央视节目实录:

主持人:今年年初,最高检提出陈满案当年的审判存在疑问,向最高法提出抗诉,那么当年一审二审是如何审理的,又依据了什么样的证据对陈满做出了判决呢?

旁白:1993年11月29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满涉嫌故意杀人罪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12月25号晚19时20分许,陈满来到上坡下村109号,趁钟某不备,将其杀害,并点燃煤气,焚尸灭迹。

1994年3月2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曹铮是当时陈满的辩护律师,他指出,庭审过程中,并没有出示任何物证和鉴定材料,能直接证明陈满是凶手。

曹铮:当时我们说,这些证据,物证有什么?他说有菜刀。我说请出示,他说,丢了。我说怎么能丢了呢,他说公安机关没有保存条件。我说,这种物证,公安机关怎么可能没有保存条件呢。他们打扫卫生丢了,出示不了。我说,证据是要出示的,要质证的,没有质证的菜刀怎么能叫凶器呢。

旁白:在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中,认为被害人是由于颈部损伤,大血管被隔断,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卷所附的照片显示,案发现场曾提取带血的卫生纸、血衣等物品,但是也没有经过质证。

曹铮:陈满(供述)说,杀了人后他拿毛巾被堵嘴、堵头,还拿报纸擦拭刀上的血。我说带血迹的衣物在哪儿呢?你们收走搁哪儿了?他们说,丢了。我说丢了怎么能证明上面的血是钟某(受害人)的呢。上面如果有陈满受伤的血,也可以证明是陈满在现场流的血。什么证据都没有,光剩下残缺不全的口供,这能定案吗?

旁白:一审中,陈满向法庭陈述他并未作案,公安人员对他刑讯逼供,律师作无罪辩护。

曹铮:我就把陈满口供的7个矛盾,陈满口供与其他所谓证据的矛盾,有10余处,一一指出来。他们不说话了,他们不反驳了。

旁白: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杀人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书上,对案发过程和案发与原因是这么认定的:经审理查明,1992年1月,被告人陈满搬到海口市上坡下村109钟某所在公司的住房租住。期间,陈满因未交房租等,与钟某发生矛盾,钟声称,要向公安机关告发陈满私刻公章,帮他人办工商执照之事,并于同年12月17日要陈满搬出上坡下村109号。陈满怀恨在心,随起杀害钟某的歹念。同年12月25日晚7时许,陈满发现上坡下村地面停电,并得知钟某要返回四川老家,便从宁屯大厦窜至上坡下村109号,见钟某正在客厅喝酒,便与其聊天,陈满进到房间从厨房拿起菜刀一把,趁钟某不备,朝他的头部、颈部、躯干部连砍数刀,致钟某当即死亡。接着,陈满将厨房的煤气罐搬到钟的卧室门口,用打火机点着火,焚尸灭迹。

曹律师说,面对这份判决,陈满本想上诉,但因为不懂法律,又无法见到律师,错过了上诉时限,导致没有上诉,而法院也未给辩护律师送达判决书副本。

主持人:即便如此,案件还是进入二审程序,原来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最先提出异议的,并不是陈满本人,而是检察院。

一审宣判4天后的11月13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将一份抗诉书递交到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口中院的判决显然过轻,并以被告人陈满情节恶劣,而且肆意翻供为由,请求改判陈满死刑。而另一方面,陈满的家人和辩护律师多方奔走,为陈满鸣冤叫屈,并多方证明陈满没有确实充分的犯罪证据,要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陈满无罪。

一方要求改判死刑,一方要求改判无罪,观点截然不同,到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如何采信?不过,这次庭审已经是将近四年之后。1998年8月26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一名警察出庭,证明,亲眼看到陈满画了所谓作案现场图,只有到过的人才会那么清楚。

曹铮:他说是公安局的预审员,在审陈满的时候,亲眼见陈满画了一个现场图,如果陈满没有作案,现场图是画不出来的,尸体怎么躺的、位置怎么摆的,他看见他写的。我说,是陈满自己画的吗,他说自己画的。陈满这时候就愤怒了。

旁白:法庭上,辩方律师尖锐提出,陈满所画的作案现场图,是在警方刑讯逼供下所画。这次开庭,时任海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的谭兵教授,带领学校师生旁听了庭审全程,随后再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本案的判决,主要依据被告口供,没有物证,本案应该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谭兵(1998年画面):就说为2000多块钱,怕对方揭发他,结合全案来看,这个杀人动机能不能令人信服,也是值得考虑的。再一个,要判处,必须要卡死陈满的作案时间,有没有作案时间,这个时间够不够都是疑问。还有杀人的工具到底是什么,现场有5把刀,哪一把刀才形成这个痕迹,这些基础性工作都没做。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判决认定他有罪,而且作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处,我认为,也是粗糙的。

旁白: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称,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审被告人陈满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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