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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者杨明服刑20年,贵州高院决定国家赔偿203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2015-12-26 09:0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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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1日,贵州铜仁监狱外,杨明向坚持申诉二十年的老母亲磕头。程艺辉 澎湃资料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持续报道的“杨明故意杀人案”有了最新进展,12月25日,贵州高院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该院已于22日对杨明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杨明人身自由赔偿金1634936.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并为杨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杨明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杨明如不服此决定,仍可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1995年初,贵州省天柱县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时年30岁的杨明被认定为嫌犯,并于当年3月29日被刑拘。1996年12月26日,黔东南州中院判决杨明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缓。 1998年3月4日,贵州高院裁定驳回杨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从侦查阶段直至案件再审的20年间,杨明始终未做有罪供述,而是与家人坚持申诉。

2014年10月,该案出现转机,贵州省检察院启动复查“杨明故意杀人案”。2015年4月1日,贵州省检察院以“生效判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贵州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月21日,贵州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对杨明故意杀人案立案再审。6月11日,该案开庭再审。8月11日,贵州高院对杨明故意杀人案再审作出宣判:杨明无罪。宣判后,贵州高院法官代表贵州高院向杨明及其母亲鞠躬道歉。

25日晚,杨明向澎湃新闻表示,9月底他向贵州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共申请国家赔偿1300余万元,其中包括他个人的精神损失费150万元,他母亲、女儿、姐姐、妹妹四人精神损失费各50万元,另外还有他家人20年间为申诉花去的差旅费等等。

杨明称,他25日已从律师处获悉贵州高院作出的上述赔偿决定,“我现在是进退两难,从内心来说我是想向最高法申请赔偿,但我生活窘迫,从目前这情况来看可能连年都过不好。”据他介绍,他因生活困难,先后向当地政府部门一共申请了两次救济,不过只在25日领到了80斤大米和一桶食用油。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杨明自称曾受到办案警察的刑讯逼供。但他出狱至今,没有公安局的人来找他道歉,更没听说有人因此被追责。

对于失去自由20年的杨明来说,他眼下更要紧的事情是如何尽快融入现在的社会。

出事之前,杨明在当地一火电厂任职,在他蒙冤获刑后,单位便将他除名。“近两个月除了申请国家赔偿之外,就是申请恢复工作。”杨明说:“天柱县政法委在协调处理我工作的事情,之前那个火电厂被电力公司兼并了,他们不想接收我。”

据杨明介绍,十多天前,县政法委领导转述电力公司的意见,称只能给杨明按15年的工龄买断。但杨明并不愿意接受这个方案,“我还是想恢复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融入社会。”但在目前,当地政法委等部门并未能拿出一个方案供各方协商,“我就像一个被遗忘的人,城市再繁华都与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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