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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崔永元名誉权案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双方互相道歉赔偿
本案中,方舟子认为崔永元在微博上散布谣言、侮辱、诽谤对其进行人身攻击,侵犯了方舟子的名誉权。崔永元亦认为方舟子的微博对其进行侮辱、诽谤,侵犯其名誉权,对方舟子提起了反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存在侮辱、贬损以及诽谤他人的故意,相关微博构成名誉侵权,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方舟子、崔永元删除法院认定的侵权微博、向对方赔礼道歉,崔永元赔偿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5千元。方舟子赔偿崔永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5千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
一审判决后,崔永元、方舟子均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方舟子一方认为崔永元的微博言论显然全部构成侵权,网络用语的不规范不能成为其用语侵权的抗辩理由。方舟子的言论均有事实依据,即使用词不当也是对崔永元侵权在先的合理回击,不构成对崔永元的名誉侵权。同时,一审没有公平公正适用法律原则,判决赔偿的数额也过低。
崔永元一方则认为其所有涉案微博均有事实依据和证据佐证,而方舟子的不当言论却没有任何依据,一审法院未能公平的适用法律原则,且方舟子本人社会评价不高,崔永元所采用的言词也都是网络用语,不会对其造成方舟子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崔永元的微博均不构成名誉侵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所发布的微博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及原审判决对于具体侵权微博的认定是否适当的问题。
对于一审认定的崔永元的侵权微博,二审法院认为,其微博当中使用的“流氓肘子”、“人渣”等有明显人格侮辱性的言论已经脱离了基于公共利益进行质疑、驳斥不同观点的范畴,应认定构成侵权。同时其使用的侮辱性词语,逾越了网络用语的合理边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方舟子的部分微博言论,二审法院认为,其虽主张该部分言论是为回应他人不当言论,但即便如此回击亦应当遵守法律规范,回击性言论是否构成侵权不能以对方言论的用语强度和主观恶性作为“参照系”,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作为方舟子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同时,方舟子的部分微博使用了“诽谤成瘾”、“疯狗”等对崔永元的恶意侮辱的词语,言论本身偏离了质疑批评性言论的轨道,因此亦应认定构成侵权。因此,双方上诉认为所发微博不构成侵权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双方在上诉中均提出的原审判决在认定侵权微博时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在判断微博言论的表达是否构成侵权时,言论所表述的真实意义不能专由某个词语加以确定,而应纵观微博全文,综合考虑上下文语境等多方面因素。纵观本案纠纷的背景及双方案涉微博的具体内容,原审判决对双方的侵权微博作出具体认定,掌握的裁判尺度是适当的。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了方舟子、崔永元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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