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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拟删除独生子女奖励,夫妻可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12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对两孩政策做出回应,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本修正案拟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独生子女父母和失独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进行奖励的规定。
不过草案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草案还删除了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禁止买卖精子、卵子,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本次修法还将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保留的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纳入法律规定,明确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伦理审查机构以及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体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此外,草案同时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违反上述规定及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草案还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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