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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三点思考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习近平8月17日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议提出,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
从世界范围来看,收入分配结构主要有四种形态,一是扁平型,二是哑铃型,三是金字塔型,四是橄榄型。
世界银行公开数据显示:对于发达国家,英、德、法、日、韩等,其收入分配结构可均视为橄榄型,美国的收入分配结构则呈现为扁哑铃型;对于发展中国家,印度、巴西等,其收入分配特点均是非富即穷,结构呈现为哑铃型。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和财产存量水平很低且分配极为平均,呈现扁平型格局,但这样的格局实际上反映了宏观经济整体运行的无效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宏观经济进入黄金增长期,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呈现由扁平型向金字塔型转变的轨迹。按照世界银行的划分,我国现已步入上中等收入发展阶段,短期视角下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和长期视角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发展挑战,都反映了现阶段应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诉求。
第一点:是否有空间?仍有较大空间
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其中等收入群体都占总人口数量的绝大多数,美国更是达到总人口的80%左右,欧洲地区虽然中等收入群体的占比较低,但普遍也在60%以上,英国这一数值为65%左右。
20世纪以来,通过引领两次产业革命,美国首先完成了从农业到工业化的全部进程,紧接着又完成了从工业化向第三产业的成功转型,其中等收入群体的崛起始于二战结束时期,结束于里根时代,中等收入群体成员绝大多数都以公司职员为职业特征,是专业技术人员。步入后危机时代以后,随着经济发展进入以大数据和云计算为基础的共享经济时代,美国许多学者开始反思本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职业等因素的变化,但中等收入群体无疑还是在美国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群体。
而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我国2010年中等收入者的绝对收入范围是8万-40万元,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数量占城镇居民家庭总数量的比重仅为20.1%,农村中等收入家庭数量占农村居民家庭总数量的比重更是低至1.8%,全国中等收入家庭比重仅为11.2%。
2015年,国家统计局按照两种方法综合界定中等收入者:一是在家庭收入中位数的50%-150%区间内,二是基于稳定享有较高生活质量指标计算出的标准区间。按照两个标准的核定,我国中等收入者的绝对收入范围2015年为9万-45万元。虽然水平有所提升,但比重变化不大,且一方面绝对收入的上下限差距仍相对较大,而就现阶段物价而言,年收入9万元与年收入45万元生活水平应有显著差距,另一方面中等收入群体总体占比较低。总之,与发达国家相对比,我国提高中等收入人群比重的空间还很大。
第二点:从哪里着力?人群,收入构成
任何经济体在高速工业化进程中都有可能出现的社会收入差距扩大问题,尽管拉美社会收入差距的内部特殊性和阶段特殊性,但是我国还是应当特别注意在经济高速发展中面对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且民粹主义日渐抬头的现阶段,坚持经济赶超的同时,寻求向橄榄型转变的着力点,达到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目标。
首先,从人群来看。我国金字塔型结构的顶层是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中间主要是较发达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国有企业或大中型企业一般经营管理人员,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底层主要是欠发达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小微企业从业人员,普通工人、农民,下岗失业人群及特困人群,这部分人占比最重,甚至达到60%左右。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据估算,这其中,有大约3亿人左右处于中低收入之间的夹心层,也就是家庭收入在5万-7万元之间的群体,包括以发达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大户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农业人口,及以专业技术人员、新型农民工、欠发达地区的公务人员、应届高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小企业创业人员等为代表的城镇人口。下一步从金字塔型转为橄榄型,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重点在夹心层。解决好这一群体的收入分配问题,是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推动我国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的关键。
其次,从收入构成看。按照统计口径,我国居民收入主要由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构成,从二次分配后的平均值来看,工资性收入是主要收入来源(占80%以上),经营性净收入是重要收入来源(占10%左右),财产性净收入占比较低(占4%左右),转移性净收入比重最低(占1%左右)。
基于二次分配后的家庭收入,我国中高等收入者与其他的收入差距首要来自于财产性净收入,统计数据显示中高等收入者财产性净收入明显偏高;紧接着来自于工资性收入,中高等收入者工资性收入明显偏高。下一步从金字塔型转为橄榄型,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重点在于多渠道增加财产性净收入,促进提高居民工资性收入。
第三点:面临哪些挑战?隐形差距,城乡差距,长期措施
第一,财产性收入统计口径可能会忽略隐形收入差距。在收入分配的统计中,财产性收入统计是作为我国居民收入可支配收入的四部分之一纳入统计范畴的,其他三项还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然而,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以房地产为主的资产价格不断飙升,现行财产性收入的统计标准显然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收入差距扩大的事实,使得这部分隐形收入差距在数据上未能正常表现出来。
以国家统计局可查询的最新数据为基础,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为26959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仅为707元,仅占人均总收入的2.6%,这一比重按照现阶段财产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情况而言,显然存在低估的情况。究其原因,实际上是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统计方面存在着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目前的财产性收入统计中所包括的实物资产性收入中只包含房屋租金收入、房屋转让收益,而所包括的金融资产行收入中则只包括储蓄、国债和小部分股票投资收益,而且房屋转让收益一直以来都存在为避税而低报的情况。
其次,基金、股票等短线投资非常频繁,在计算年度收益时非常难以确认,基本都没有计入财产性收入的统计范畴内。这些统计上的问题掩盖了财产性收入所造成的收入差距,加之我国目前尚未对财产性收入征收相关资本利得税等累进税率,这使得这部分隐形收入差距还不在税收调控范围之内。如何认清财产性收入的占比以及财产性收入所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如何在此基础上形成真正的削高补低,缩小两极收入分配差距而推动实现橄榄型社会,实际上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形成了挑战。
第二,城乡差距是提升中等收入群体在总人口中比重的难题。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城乡差距曾一度呈现不断缩小的趋势,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作为基础数据,具体而言,1978年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2.56倍,而发展至1985年这一数值缩小到了1.86倍,农村家庭责任承包制大大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且适当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开放农村集市等措施也使农民的收入切实提升。
但自1985年以后,城乡居民差距就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2009年达到3.3倍之高,而截至国家统计局有数据可考证的2012年,这一数值也维持在3.1倍的高水平。相关学术研讨中曾有学者提出这一统计数据中存在着统计口径方面的不合理之处,因其将没有户籍的农民工也作为城镇居民家庭进行了收入统计,而不是将他们归入农村居民家庭,这导致了一种现实与数据的悖论,即农村剩余劳动力越往城镇转移,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大。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得不面对调整后的收入差距也在2.5倍左右高点的事实,即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无论在未调整的统计口径下,还是在调整之后的统计口径下,都揭示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事实。而从总人口的分布来看,2012年我国城镇人口达到71182万人,而乡村人口也达到64222万人,这势必意味着如果乡村人口的收入总是处于低水平,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很难突破大比率的关口。
第三,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政策取向基础上,还应注重长期可持续措施的配套。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短期有效措施,而非长期可持续措施,只有继续工业化进程与推进新型城镇化,才是最终得以步入高收入群体的有效路径。虽然美国、英国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都经历过中产阶级的培育阶段,而日本等新兴发达国家也经历过收入倍增的阶段,但归根结底这些措施能够产生效果的原因还在于实体经济的繁荣发展。中国目前正处于中等收入发展阶段,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在现阶段当然有其至关重要的意义,但与此同时,必须坚持经济赶超战略,在实实在在的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推进新型城镇化,以宏观经济的腾飞和发展作为基础,才是提升全民人均收入的长期有效路径。
(作者苏京春为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共生态经济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对外经贸大学开放经济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著有《论中等收入阶段的收入分配》《行为公共政策》等,译著有《通往衰败之路》《经济奇点》《经济学家时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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