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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兴1.6亿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续:药企再排污被公诉
三年前,江苏泰兴“12·19”污染环境案件因为媒体曝光而案发,一年前,法院对这起天价公益诉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如今,这个案件有了最新进展。截至目前,6家涉案公司中,有3家按判决要求履行到位。涉案公司之一的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前科”被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化工企业共同承担1.6亿余元(其中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赔付额最高,为8270.17568万元)的环境修复费用。
同时判决,6家公司如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1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凭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此案因为1.6亿余元的天价,成为全国至今为止赔付额最高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被写进2014年度“两高”工作报告。
案件判决后,2015年一年内,6家企业缴纳赔偿款5661.29548万元,6家企业投入技改资金为10133余万元。其中,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已经全部赔付到位,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和泰兴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已完成赔付额的60%,投入技改资金超过赔偿款的40%。标的额最高的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分三次将赔偿款的60%共计4960.9148万元缴纳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投入4800多万元用于技术改造。
12月10日,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实地视察泰州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时,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明军感慨地说,“企业想做成百年老店,环保必须放在第一。这个案件的发生,对我们是个好事,倒逼我们走绿色发展道路。”
据悉,就在泰州市检察机关办理“12·19”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6家涉案公司中的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竟仍然将副产盐酸交给无资质的人员非法处置。
经泰兴市检察院审查: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未取得副产盐酸工业品生产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过期的情况下,明知丁卫东、李俊(均另案处理)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以每吨倒贴人民币300元费用的方式,将公司产生的副产盐酸共计3827.81吨以销售为名给丁卫东、李俊非法处置。丁卫东将其中的大部分副产盐酸倒入扬州市江都区及泰州市境内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卤丁河水体中,严重污染环境。
9月18日,泰兴市检察院对被告单位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王俊华(总经理)、被告人戴建奇(副总经理)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泰兴市法院提起公诉。11月16日,泰兴法院已经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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