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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油价暂缓下调”的法治考量
12月16日《新京报》报道,国内成品油价格“四连跌”预期落空。12月15日,发改委表示,暂缓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在通知中称,“我国环保形势日益严峻,一些地区以臭氧、灰霾污染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日益突出,机动车尾气排放是造成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充分发挥成品油价格杠杆作用,是促进资源节约、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手段。”
笔者身在北京。最近接连出现重污染,周围一些人甚至有了逃离这座城市的想法。如果油价暂缓下调能让空气质量有些许改善,那将是每个人求之不得的事情。即便有车族,和多花几个油钱相比,多数人也更看重健康。
油贵,车少开;便宜,多开点。从常理推断是这样,但作为政府部门的决策依据,“常理”不行。油价如何影响用油数量,乃至最终影响污染状况,需要实证数据支撑。另外,既然减少污染是油价暂缓下调的根据,那么,空气质量尚好的地方,要不要跟着“搭车”?区分情况区别对待,现实中或许不太好操作,但“能不能”和“该不该”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如果答案是“应该”,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区别对待,就是必要的。
尽管没看到油价和污染关系的实证数据,尽管对未在不同地区区别对待小有疑问,尽管我也开车,但作为污染地区的居民,对于暂缓调价决定,我理解并且支持。不过,在依法治国的当下,这一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部门在法治精神和程序观念方面的缺失,却令人不安。
目前制定和调整油价的依据,是发改委牵头制定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满足什么条件,价格如何升或降,《办法》都有明确规定。“四连跌”的条件已经满足,有关部门却宣布暂缓调整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关于暂缓调价,《办法》第6条规定,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污染严重,既与“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和“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不沾边,也很难归入“重大突发事件”。暂缓调价,在《办法》中找不到依据,是对既定规则的违反。
污染要尽快治理,《办法》不合理之处也应及早修改,但在修改之前,它仍是调整油价的唯一有效规则。治理污染当然重要,但如果“事情重要”可以成为不经程序而改变规则的根据,那么,恐怕就没有稳定的规则可言。公众的担心,也正在于此。这一事件对法治和政府公信力的损害,不容小觑。
我理解并赞赏有关部门治理污染时不我待的紧迫感,迫切期待“国家将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抓紧完善新形势下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早日实现。但必须强调的是,在一个法治社会,实现良好目的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否则,结果可能并不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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