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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真人真事改编电影需要家属授权吗?
8月12日,网传湖南操场埋尸案将被拍摄为电影。国家电影局网站显示,电影《操场》备案结果显示“同意拍摄”,剧情梗概为:“新光县第一中学操场改扩建工程监理董一民老师,拒绝豆腐渣工程的合格验收,被包工头杜立青及其同伙杀害并埋尸操场下。在中央督导组领导下,公安部门一举打掉了以杜立青为首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给社会一个公平交代。”
董一民对应被害人邓世平,被害人家属称,并未授权给电影制作团队。网友热议:真人真事改编的文学、影视作品是否需要当事人及其家属授权?
艺术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以“真”博人眼球,但又不能全真,否则拍成纪录片票房惨淡。因而,改编时拿捏好真实与虚构的分寸就尤为重要。改编可能涉及到原型人物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犯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依法维护。制作团队当然不会傻到使用真名、真实肖像,改名化名、使用演员肖像完全可以规避肖像权、姓名权侵权风险。名誉权侵权则更为现实。
《电影管理条例》明确电影片禁止载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电影审查机构发现上述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影视作品改编无非讲一个完整且有趣的故事,真人真事只不过提供故事素材,为了丰富剧情、建立角色、强化冲突,改编时必然增加虚构情节。一些戏说、夸张、猎奇等贬损原型人物名誉的情节就可能构成侵权。
2006年,霍元甲之孙状告李连杰版电影《霍元甲》侵犯祖父名誉权。天津老人霍寿金认为,影片将霍元甲描写成一个滥杀无辜、乱收酒肉徒弟的江湖武夫,并由此导致家破人亡,扭曲了霍元甲的形象,侵害祖父生前名誉,并且极易误导观众认为霍家已全家灭门,使霍家后人身份遭到怀疑。法院认为,影片《霍元甲》中盲女月慈、霍家灭门等虚构情节不构成侵权。某些细节描写虽与历史不尽相符,但基调和情节仍为褒扬霍元甲的爱国精神及表现中华武术的深刻内涵,对霍元甲的刻画基本符合其历史经历,对其历史定位亦未歪曲。夸张与虚构内容仍在可容忍范围之内,故该片并未对霍元甲的名誉构成侵犯。
去年贺岁档电影《夺冠》(原名《中国女排》)上映前曾发生过一段不愉快的小插曲。陈忠和抗议预告片中形象对其丑化歪曲,要求导演陈可辛将与其相关名字、肖像、情节统统删除。类似事件还有美国导演昆汀•塔伦蒂诺新片《好莱坞往事》遭到李小龙的家人和弟子抵制,批评电影有侮辱性,李小龙看起来像个傲慢无礼,徒有其表的蠢货。最终,此片在国内院线撤档,无缘荧幕。
真人真事题材电影必须取得原型人物及家属授权尚无法律法规硬性要求。广电总局曾发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中提到“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此“须知”非行政法规,亦非部门规章,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更像广电总局为尊重历史人物、避免发生纠纷的一种行业内部倡议。
综上,侵权与否看未来成片,拍摄前取得本人或家属“授权”本质是防范侵权风险,以低成本低姿态买一份“保险”,豁免可能产生的侵权责任,防止上映前再受阻碍。
影视剧片头或片尾总少不了一句话——“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防止有人对号入座,打官司找麻烦。比如2017年上映电影《我不是潘金莲》被一广东农妇潘金莲告上法庭,后被法院驳回起诉。制片方单方免责声明能起到作用吗?
改编作品侵害他人名誉权,有指名道姓的,也有指桑骂槐的。文化人骂人总是含蓄的,单方声明公告大众,请勿自作多情,好像我骂了你你还得装作大度。当原型人物的外貌、体态、背景与虚构角色相同或相似,经历事件相似,即完成对应的特定化,在此基础上添油加醋,捏造情节,贬损虚构角色生活作风、道德品质,观众(读者)自然而然会联想或怀疑,原型人物的社会评价降低,终于炮制的恶意冲破次元,给当事人造成不当影响。回想2003年的贺岁片《手机》,明眼人都看得出来严守一影射崔永元。电影火了,小崔惨了,仿佛戏外的他也成了一个道貌岸然的出轨渣男。2018年当《手机2》行将开拍,崔永元忍无可忍,一举曝光牵扯出娱乐圈惊天逃税风波。
借用六老师名言“戏说不是胡说,改编不是乱编”,民法典新增了对真人真事文艺创作的名誉权保护,制片方改编时切忌胡编乱造误导观众,尊重事实并客观还原真相,切莫以艺术创作之名,行侮辱诽谤之实。事先做好与本人及家属的沟通工作,不求“巧合”,但求“合作”,问心无愧方得佳片良剧。
原标题:《【胡律师说法】“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真人真事改编电影需要家属授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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