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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机舱、打店员、砸导游,五名游客不文明行为被记录在案

中国新闻网
2015-12-16 19:4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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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消息,据国家旅游局网站12月16日消息,日前,第四批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公布,五名游客被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档案,年限分别为一年至三年。

据悉,第四批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包括因座位调整问题大闹机舱的三名四川游客,殴打日本便利店员的一名上海游客,因随行儿童购票问题殴打随团导游的一名湖南游客。

国家旅游局责成相关地方旅游局和驻外旅游办事处调查,召开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议。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五名游客的不文明记录年限分别为一年至三年。

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国家旅游局日前成立了主要由律师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代表组成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今后国家旅游局公布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须通过该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

该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评议游客不文明行为事件是否应当纳入记录、确定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保存期限、评议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是否通报相关部门、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进行动态调整等。

此外,为进一步做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相关工作,国家旅游局正在推进国内主要航空公司对列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此外,还将进一步完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细化不文明行为处理标准,明确记录结果后续管理规范。

档案记录:

档案号20150016号

施骜,女,户籍所在地:四川。

不文明行为事由:该游客2015年10月14日参加四川上航假期国际旅行社组织的赴柬埔寨旅游,10月19日,乘坐柬埔寨吴哥航空公司K6989航班从柬埔寨暹粒返回成都,登机后即将座椅靠背向后调整,后排游客提示后仍拒绝调直。后排乘客入座时碰到其头发,继而引发口头争执、辱骂和推搡,经空乘人员和随团领队劝阻无效。机长认为其影响航空运输安全,拒绝其继续搭乘并通知地勤安保人员将其强行带离。事件造成航班非正常延误约1小时。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认定,将该名游客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

档案号20150015号

高自祥,男,户籍所在地:四川。

不文明行为事由:该游客2015年10月14日参加四川上航假期国际旅行社组织的赴柬埔寨旅游,10月19日,乘坐柬埔寨吴哥航空公司K6989航班从柬埔寨暹粒返回成都。登机后,前排乘客将座椅靠背向后调整,该游客入座时碰到前排乘客头发,继而引发口头争执、辱骂和推搡,经空乘人员和随团领队劝阻无效。机长认为其影响航空运输安全,拒绝其继续搭乘并通知地勤安保人员将其强行带离。事件造成航班非正常延误约1小时。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认定,将该名游客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5日。

档案号20150014号

袁秀芬,女,户籍所在地:四川。

不文明行为事由:该游客2015年10月14日参加四川上航假期国际旅行社组织的赴柬埔寨旅游,10月19日,与丈夫乘坐柬埔寨吴哥航空公司K6989航班从柬埔寨暹粒返回成都。登机后,前排乘客将座椅靠背向后调整,其丈夫入座时碰到前排乘客头发,继而引发口头争执、辱骂和推搡。该游客与其丈夫一起参与这一过程。经空乘人员和随团领队劝阻无效。机长认为其影响航空运输安全,拒绝其继续搭乘并通知地勤安保人员将其强行带离。事件造成航班非正常延误约1小时。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认定,将该名游客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5日。

档案号20150013号

荣嘉欣,男,户籍所在地:上海。

不文明行为事由:该游客与妻子于2015年9月25日从上海抵达日本札幌拟赴冲绳旅行。9月26日晚10时,夫妻二人在札幌入住酒店附近的罗森便利店购物,因妻子在付款前即撕开包装食用,遭到店员制止,并被告知不得在店内进食。该游客认为店员有辱其妻,随即挥拳殴打店员,导致该店员鼻子和脸受伤。店员报警后,当地警察赶到现场,以现行犯罪名拘捕了这对夫妇。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认定,将该名游客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

档案号20150012号

黄建魁,男,户籍所在地:湖南。

不文明行为事由:该游客于2015年8月23日参加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赴都江堰青城山一日游团队,合同中不含其小孩门票费用。因其小孩身高超过1.2米,景区工作人员要求购票,该游客因此与随团导游发生争执,并将手中茶杯砸向导游头部,造成导游头部受伤。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该游客负有全部责任。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认定,将该名游客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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