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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施压政府获赔10万,江苏盐城农民“敲诈勒索”改判无罪
近日,一份江苏省高级法院于去年做出的判决书在网上引发热传,有人还起了个标题《以进京上访“要挟”政府并索取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该判决书获悉,江苏盐城一农民李某不满征地补偿款,频频上访,当地政府为了平息事态,又给了10万元。盐城市射阳县法院判决,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盐城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9月,江苏高院以“证据不足”,改判李某无罪。
盐城中院两次发回重审,仍是“敲诈勒索罪”
2002年6月,盐城市射阳县政府为了加快旧城改造,征用了该县合德镇城西居委会200余亩土地进行开发。
李某家被征用鱼塘28亩、耕地3.2亩。自2002年8月至10月,李某先后领取了22万余元补偿款。
李某及部分失地农户认为,合德镇政府仅按照盐城市有关文件操作,而未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进行补偿,其所领到的土地补偿款不足,遂进京上访。
合德镇政府为了平息事态,于2003年1月经集体研究,决定以“特困资金补助款”的名义给了李某10万元。
李某领取此款后,写下保证书,表示不再参与闹事上访。
2003年5月,李某和儿子李刚以及少数失地群众,因对政府认定的土地性质有异议,继续进京上访。
此事引起了省、市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的关注。县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新的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对城西居委会失地群众重新进行补偿。
李某签订了补偿协议,并再次表示不上访闹事。李某应领取土地补偿金17万余元和安置补偿金20万余元,但合德镇政府要扣除其此前领取的“不合理费用”10万元。
为了阻止10万元被扣回,李某让儿子李刚和部分群众进京上访。
2004年春节前夕,相关部门人员赴京劝说李刚停止上访,李刚提出条件:不扣其10万元;解决上访费用21万元;提高其家安置补助标准。李刚称,如不答应条件,将继续上访。
2005年9月,合德镇政府向射阳县公安局报案。同年12月,李某被逮捕。
射阳县法院一审认为,合德镇政府在李某继续上访的压力下,“迫于无奈”,先后两次以所谓鱼损失和特困补偿金名义,将原先扣回的10万元支付给李某父子,并支付了以李某为首的相关上访人员的上访费。
射阳法院判决,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共财物,数额巨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法院曾两次发回重审,最终于2008年4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高院: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有敲诈勒索的行为
李某仍不服,向江苏高院提出申诉。2014年4月,江苏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
江苏省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定性错误,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撤销原判,改判李某无罪。
江苏高院认为,认定李某对案涉10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政府给付10万元的起因是,李某认为政府在拆迁补偿中有不当行为而上访,政府为平息上访而给付。该10万元的给付,是政府集体研究结果。
案涉28亩鱼塘在被征用时,未被作鉴定。此外,李某的鱼塘性质(粗放塘或精养塘)存在争议,这也关涉到对李某的补偿标准及补偿数额。
因该鱼塘已被征用,客观上已无法再做鉴定,李某及其辩护人提交了与射阳县海洋与渔业局的“情况说明”相反的证据。故原判认定李某对案涉10万元系“领取合法补偿之外的非法占有”证据不足,江苏省高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户对该10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江苏高院还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李某具有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李某对于征地补偿一直不服客观行为表现为多次上访,在其供述中,其多次称“上访是因为补偿不足”。其后政府迫于信访压力,通过集体研究给付其10万元。
信访作为地方政府重要的被考核指标,李某等人的上访固然给地方政府造成了信访的压力。但是,依据我国《信访条例》及宪法的相关规定,信访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李某通过上访进行权利救济,且在上访中未有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向他人非法索取财物的方法:威胁、要挟、强拿索要。政府的给付行为均经集体研究,并不属于“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江苏高院认为,现有证据认定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原裁判对其定罪量刑错误,遂改判李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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