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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阻挠事故抢救或遗弃受害人,以故意杀人罪或伤害罪定处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5-12-15 11:15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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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  图片来自央广网

12月15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严惩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规定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该《解释》将于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解释》共17条,针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问题。

针对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针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解释》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解释》还明确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条件: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最高法刑四庭副庭长沈亮解释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但实践中适用率偏低,主要问题在于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将某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错误认定为普通责任事故犯罪,导致处刑过低,不利于严惩犯罪。

实践中,某些黑煤窑、矿山业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矿井、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行为,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社会危害严重,影响十分恶劣。对于上述行为,《解释》明确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相反,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解释》还严惩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充分发挥刑法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禁止令和刑罚执行完毕后的职业禁止措施的积极作用,预防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分子短时期内再次重操旧业,引发新的安全事故,《解释》对如何适用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作出规定。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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