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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死刑判决:杀与不杀有“九看”,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
杨庆堂认为,法官要重视民意,但不能以民意为中心,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废除死刑的呼声,也会影响杀与不杀的判断。可杀与可不杀的案子,坚决不杀。”
杨庆堂表示,中国老百姓几千年的杀人偿命观念还在,只能逐渐在立法上减少、在司法上慎用死刑。如刑法修正案九,就废除了9个死刑罪名。
“虽然现在有死刑,但也要严格限制和适用死刑,经过大家的努力,也许可以不用再纠结杀与不杀。”
以下是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根据杨庆堂演讲录音所做的整理。
一、犯罪主体
把握死刑案件杀与不杀,首先要看犯罪主体。法律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甚至到了20岁也要审查,因为有些贫穷落后地区的被告人虚报年龄,身份证和户口簿显示的年龄比实际年龄大。哪怕他杀了多人,手段特别残忍,都不能杀。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贯彻少杀慎杀的策略,70岁至75岁的老人一般也不杀。
吸毒后产生幻觉杀人,经过鉴定一般不适用死刑。然而,吸毒后曾经表现出暴力行为,被处理过,再吸毒杀人,则可判死刑。
前不久宝山法院曾经有一例:一人吸毒后暴力虐待妻子,被强制戒毒,却从强制戒毒所翻墙出来,再次吸毒,拿刀捅死3人,捅伤2人。鉴定发现是精神病,一般情况下,精神病人是不判死刑,但这个被告人最后被判了死刑,因为他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还第二次吸毒再次危害社会。
此外,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如家庭贩毒,一般只杀一个。在一起10多公斤的毒品犯罪中,老子是上家,儿子是下家。一般情况下,10多公斤的毒品量,两人都要杀,但考虑在同一家庭,只杀了一个。兄弟也是同理。
二、犯罪对象
死刑案件中,判断杀与不杀,要看被告人的犯罪对象。
犯罪分子如果杀的是老弱病残孕及未成年人,或者杀的是警察,这种一般是死刑。
三、犯罪方式
犯罪行为方面也是审查的要点之一。如手段特别残忍,采用折磨的方式,将被害人杀害,还有杀人焚尸、杀人分尸等,一般都会处以死刑。
另外,用投毒、爆炸等危害公众安全的方式杀人的,一般也是死刑。
四、犯罪主观方面
在审查杀与不杀的过程中,除了看犯罪手段以外,还要看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指的是故意杀人,还是无因杀人。抢劫过程中杀人是无因的。但故意杀人一般都是有因的,比如报复社会杀人,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的杀人,这种情况一般要杀。
从犯罪主观角度来说,可以不杀的情况包括,因婚姻、家庭、恋情、邻里产生纠葛杀人,农村争村争水械斗造成死亡。如果动机不是非常卑劣,一般不杀。
五、是否有过错
审理过程中,要看被告人有无过错,如果被告人自己有过错杀人,一般情况下要杀。
被害人有过错,这种情况一般不杀。
还有一种情况是被害人长期虐待被告人,如去年四川一个农村妇女把丈夫杀了,村民联名写信求情,这种情况下不杀。
在互殴过程中,被害人先动手危害被告人的,自卫性质的防卫行为,这种一般不杀。
六、是否有法定情节
法官还会考虑到被告人是否累犯,主犯等,特别是毒品犯罪中的累犯及再犯,是要考虑的。
在案件中,有自首、立功、重大立功等,一般也是要考虑的。但有部分案件,虽然自首、坦白,如果情节恶劣,也可杀。自首不一定从轻,是“可以从轻”,而不是“应当从轻”。
七、被害人谅解与否
被害人谅解这个层面涉及赔偿,比较容易引起社会争议,如“拿钱买刑”等,法官会选择性调解。
在民间劳资纠纷、婚怨等矛盾不是很激烈的案件中,尽量调解。对于抢劫杀人、无因杀人等案件一般不予调解,因为即便调解也不一定成功。
八、刑事政策
在涉外案件中,法官会考虑到两国法律、两国关系等因素。
而在国内案件中,则看地区治安。比如毒品犯罪中,各地差异较大,因为需要考虑地区一般标准、数量等因素。
九、证据是否有瑕疵
之所以把证据放在最后,是因为在证据的采纳过程中,证据的排除(非法证据排除),仍然是以公安为主导,而不在审判庭。
法官能做的是什么?在杀与不杀的判断中,如果证据有瑕疵,坚决不杀,避免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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