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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家长起诉教育局再被驳回:“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

澎湃新闻记者 蓝天彬
2015-12-11 16:0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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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界人士称,此案的意义已远超诉讼本身,给学区纷争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渠道,可以推进学区划分的决策透明化、公开化。张栋 澎湃资料

家门口330米就有一所小学却不能上,孩子要“舍近求远”,跑到1.29公里外的另一所小学去上学。江苏南京市民顾先生认为,根据“就近入学”规定,他的孩子应该上离家最近的学校,遂起诉该市建邺区教育局。

时隔开庭3个月,12月11日上午,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前的今年4月,法院对南京首例就近入学“民告官”案作出裁定。法院认为,顾先生2014年7月在起诉时,其女儿未满6周岁,不属于“适龄儿童”,起诉人与被诉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驳回了他的起诉。如今是顾先生起诉建邺区教育局第二次被驳回。

就近入学采用画圆方式,还是不规则多边形方式

顾先生的一个女儿是2008年10月出生,顾先生本以为可以上330米开外的新城北小,却上了1.29公里外的南湖三小。建邺区教育局称,“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

顾先生认为,教育局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中“就近入学”原则,请求法院确认教育局2015年划分小学施教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教育局重新划分涉及吉庆家园和南湖三小、新城北小的施教区范围。

建邺区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办法,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

法院认为,由于建邺区学校资源与人口分布不均衡,客观上施教区的划分不可能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均入学至离家庭住址最近的学校,只能从总体上满足所划分的区域符合“就近入学”原则。

换句话说,“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1.29公里对于学生入学而言,也并非过远”。

教育局是以道路为界、兼顾社区的不规则多边形方式划分施教区,顾先生则认为应当采取以学校为中心,确定半径后向外辐射画圆的划分方式。

法院认为,从不同角度看,两种划分方式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顾先生主张的方式,必然导致施教区之间存在空白和重合,也没有考虑到路面状况等实际因素,没有考虑到不同学校之间办学规模的差别,没有考虑到学校周边土地的居住、商业、工业等用地性质的差别。

而教育局采用的方式,也会造成部分适龄儿童未被安排入学至离家最近的学校,但是,这种方式能够兼顾学校布局、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地理状况等条件,符合义务教育全员接纳、教育公平、就近入学原则,合理性会更强一些。

学区划分应如何“广泛听取意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双方的争议焦点,除了什么是就近入学,还有教育局划分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建邺区教育局称,在广泛听取意见后,合理确定了公办小学的施教区范围和招生规模。

对此,顾先生曾在庭上说,今年5月,他打电话问教育局会以什么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对方称听证会。他要求参加,对方答应了。此后的10多天,他天天打电话问进展。5月20日下午,他打不通电话了。第二天再打,对方说听证会前一天开完了。这让他感到很气愤,“这不是糊弄老百姓吗?”。

建邺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区教育局在前期对适龄儿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了公众参与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等听取意见,最终由教育局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做出施教区划分。

不过,本案的尴尬正在于,如何广泛听取意见,听取谁的意见,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做明确规定。顾先生一直要求参与公众研讨会,结果却没能参加,他对此感到不满。

建邺区法院认为,在法律法规未作明确限定的情况下,教育行政部门对于采取何种行政程序来听取意见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关于“广泛听取意见”,教育局已经履行了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教育局划分行为的程序合法。

不过,法院也认为,教育局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听取意见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公开性,进一步合理配置辖区内的教育资源。

专家认为,民意应当作为就近入学的考量因素

听到被“驳回诉讼请求”后,顾先生对澎湃新闻说,他“肯定要上诉,较真到底”。他还有一个女儿是2010年出生的,后年(2017年)也要上学,到时候他还会起诉教育局。这既是为了女儿,也是为了推动学区划分更加透明、公开、公正。

起诉之后,有了变化。顾先生说,有摸底调查、家访了,做总比不做好,这也是个进步。

有法律界人士称,此案的意义已远超诉讼本身,给学区纷争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渠道,至少“可以提起诉讼”了,也可以推进学区划分的决策透明化、公开化。

中国教育科学院研究员储朝晖曾对澎湃新闻说,学区划分需要注意两方面,一是民意基础,二是专业。这个案子不管怎么判,都有积极意义。它提醒教育部门,就近入学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比如“阳光听证会”。

本案主审法官说,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决策,应当在合法的基础上,努力追求能为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最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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