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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法治人物张世峰解答:孩子的监护权被撤销后谁来“接盘”

微信公号“长安剑”
2015-12-09 14:02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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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见面人物:张世峰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主任

年度法治人物事迹

201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54岁的张世峰也了却了自己的一桩心愿。

已经从事21年儿童福利相关工作的他,早在1999年从事流浪儿童救助工作时就认识到监护权转移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性。而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亲生父母伤害的事件频发,如何提前预防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如何让法律条文中撤销监护权的条款真正进入司法实践,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张世峰最为关注的问题。

在张世峰和众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的努力下,经过几十次讨论修改,上百个单位参与调研,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共同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从63个字的原则性法律到6000余字的司法意见,他让司法能实践,让法槌敢落下,让孩子有明天。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主任张世峰。

你问我答

@“小浣”:张世峰主任推动了撤销监护权这个条款被“唤醒”,它此前为何沉睡?

答:我国1986年实施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人员和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款因缺乏细则,难以操作。

@“后谷”:撤销监护权的规定才63个字,您是怎么关注到的?

答: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案件频频见诸网络报端,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中央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坚决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2013年6月,民政部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处置问题成为推动试点工作的一大瓶颈。2013年10月,民政部李立国部长作出专门批示,要求“就监护权转移问题与有关部门商讨,研究具体政策措施”。我和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的同事们结合自身工作,开始与有关部门联合商讨政策措施。

@“丁宁1984”:请张世峰主任讲讲推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布《意见》的经过,历时多久?

答:考虑到紧急情况下保护受侵害未成年人和转移监护权涉及多个部门职能,在内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主动协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等单位,说明情况,征求意见。得到了各方的大力支持,四方迅速形成共识,于2013年11月正式启动《意见》起草工作。

2014年年初,相关部委赴南京、广州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件发生地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案件发生处置等情况,并就《意见》草稿听取地方民政、法院、公安等部门和基层政府、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主任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意见。

之后,又多次举行座谈会,数易其稿。

历时1年,意见于2014年12月18日联合颁布。

@“Jeanza”:在“唤醒”监护权撤销的过程中,您印象里最难的是哪个环节?

答:在征求意见中,也遇到过诸如传统观念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等的制约。为了孩子,各方面克服困难、集思广益、取得了高度共识,协商形成了较为妥善的操作办法,保障了《意见》顺利出台。

@“BJCAT007”:我想问您,以后孩子的监护权可以被撤销了,由谁来管孩子?会不会面临“无人接盘”的尴尬?

答:撤销监护权是手段,孩子最终还是要回归家庭的。

《意见》充分考虑了撤销监护权后孩子的合理安置问题。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承担监护责任”并要求“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继续受到侵害”。

“没有其他监护人的,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中指定监护人。指定个人担任监护人的,应当综合考虑其意愿、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

“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同时,一年内“改过”的被撤销监护权的原监护人可以再次申请重获监护权。

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一年后,可为这些孩子寻找合适的爱心家庭,通过收养的方式让他们回归家庭、重获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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