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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公号编造“农夫山泉停产”,微信营销培训机构员工被诉
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编造题为《农夫山泉停产,市面上所售90%都是造假水》的虚假“新闻”,造成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百万余元的销售损失——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2月3日从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获悉,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该微信公号所有人施某已被提起公诉。
2014年10月16日,这篇文章在微信朋友圈传播,虽以图片为主,没有多少文字,但因涉及食品安全和知名企业,被广泛传播。经查,至2014年12月,农夫山泉因各地经销商取消已签订订单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百万余元。
农夫山泉公司发现该文后报警,警方调查发现,文章最早出现在当年10月15日的某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后被多个公众号转载。今年1月25日,警方传唤最早发出文章的个人微信公号所有者施某。
30岁的施某是河南人,大学肄业,案发前在上海某培训公司从事营销工作,该公司专门为客户提供微信营销课程。
据施某交代,他去年9月进入公司。按公司规定,营销人员都要创建个人微信公众号并推销公司的课程。为了增加其公号的关注度、粉丝数,他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从网上下载涉及农夫山泉的图片,编造了涉案文章,发布在个人微信公号上。
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认为,施某利用互联网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已触犯《刑法》第221条的规定,应以损害商业信誉罪追究刑责。
《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对于造成的损失,企业还可向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浙江法院公开网上的信息显示,去年10月22日,无锡伊泰莲娜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公众号“蜜琪儿”上发布《农夫山泉停产,这水我再也不敢喝了!我要买水机!》,被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名誉权”起诉。今年2月,西湖区法院判决被告侵害名誉权事实成立,要求删除原文,在其公众号显要位置刊登道歉,存续时间不少于1个月;赔偿农夫山泉经济损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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