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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市爆燃13死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对市委书记诫勉谈话
2015年8月31日,山东东营利津县滨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源公司”)发生爆燃事故,造成13人死亡,2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26万元。
9月,山东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东营市政府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滨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随后,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对此次“8·31”重大爆炸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国务院安委会要求,山东省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抓紧进行事故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经山东省安委会审查同意,以山东省安委会文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山东省负责批复结案并向社会公布。
时隔3个月,山东省政府官网2015年12月2日发布了滨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的《东营市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 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调查组在报告中提出了详细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除了已在事故中死亡的滨源公司副总经理刘树海等3人免于追究责任以及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的滨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等3人外,报告列举了27名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名单。
其中负责东营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的东营市委常委、副市长田青云和联系、督导刁口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杨梦斌均被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其余25人也都各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分别建议给予留党察看、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大过等处分。
调查组还给出了问责人员及单位建议,东营市委书记申长友、市长赵豪志均在其中。
报告指出,“东营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东营市安监局履行审批监管及督促指导责任不到位,利津县委县政府履行属地管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此,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作为东营市委书记,申长友同志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而针对市长赵豪志的报告内容是:“东营市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东营市安监局履行审批监管及督促指导责任不到位;利津县委县政府履行属地管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此,作为东营市市长、市安委会主任,赵豪志同志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由此,调查组建议,由山东省政府分管领导分别对申长友和赵豪志两人进行诫勉谈话。
此外,调查组还责成利津县委、县政府向东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东营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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