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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修编,怎么看专业人士提出的八大问题?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正在征求意见。随着技术发展、人们对物流日益依赖等趋势,道路交通安全所面对的问题也与此前不同。基于此,管理措施应当如何完善?以下是上海海事大学交通工程专业副教授钱红波的看法。
2015年5月17日,武宁路中山北路,普陀交警警官杨彦君正在路口执勤。高征 澎湃资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编,我把我个人的一些看法先抛出,供大家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性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个人认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如下五大成功之处:
1.强制第三方责任险的实施;
2.严查酒驾,醉驾入刑;
3.罚缴分离,严禁权力寻租;
4.轻微事故可以私了,减轻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5.公务车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优先。
但是,其中也存在如下诸多问题:
1.行人非机动车违章,机动车一方须负部分责任。对此,社会反响很大,反对声音很多。我个人反对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或司机全额买单这两种极端情况,支持现行规定。但是,对电动自行车归结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问题,须仔细研究讨论,我个人倾向将其纳入机动车的范畴。
2.我不反对法律修编时增大对买分卖分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单纯入刑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不教而诛(违法行为没有主动告知)、一棍子打死(太多一次记十二分的情况),对遵纪守法的良民缺乏激励机制,对偶犯初犯缺乏从宽从轻的教育机制,对屡犯惯犯缺乏从严从重的处罚措施,绝大多数违法处罚措施没有考虑违法者的既往违法纪录,起不到教育为主、惩前毙后的效果,违法纪录每年清零,不与个人信用挂钩,客观上刺激了买分卖分现象猖獗泛滥,违法纪录保留三年,每年滚动消除一年,增大屡犯者的违法成本,除少数违反刑法的严重违法行为,取消现行大多数的一次记十二分的处罚,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3.对于交通违法行为,交警是否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笔者认为,主动告之是交警的义务但不是责任,及时更新联系方式是驾驶人的责任,如不更新,后果自负。在美国德州,地址变更三个月内未更新被发现的,交警甚至可以处罚你,且法律规定违法处罚不是以是否告知为依据,主动查询是否违法是驾驶人的责任,但我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仅规定了驾驶人主动查询的责任,没有规定交警主动告知的义务,似是不妥,导致全国仅少数地方主动告之。另外,警察也可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或制度,防止驾驶人故意留下虚假的联系信息。比如美国发放驾照时,必须通过驾照上所留的地址,以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寄出,而不得现场发放,现场发放一个有效期仅为半个月的临时驾照。另外,针对司机故意留下虚假电话号码的情况,我们或可通过手机短信设置一个认证码,不输入正确认证码无法完成相关业务,以此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
4.因为道路设施设计不当或交通管理不力等原因造成交通事故,如何向相关责任方进行追责?我个人认为,对此应制度化法律化,不应仅是发生了重特大事故之后的临时机制,另外,相关责任方也不应承担超过其承受能力的责任。
5.对各种灯色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的规定,也存在很多问题。黄灯问题我不想再多说什么,绿灯红灯的规定也都存在诸多问题。绿灯表示通行本没错,但必须还要添加一句“让已经进入交叉口的车辆先行”,否则我们处罚闯绿灯依法无据;红灯表示停止本没错,但还必须添加一句“在不影响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前提下可以右转”,同时必须明确箭头灯与圆灯保护性转向与允许性转向的区别。最后,是否借鉴美国红灯闪烁等同于停车让行的规定,与黄灯闪烁配合使用?
6.在驾驶证上是否应该记录驾驶人的血型,药物过敏等信息,以利于急救时争取时间?另外,驾驶证上是否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允许一部分志愿者标明一旦发生交通意外抢救无效时的器官捐献遗嘱?
7.道路交通安全法修编时,如何强化对路权的管理?
8.对违章扣分已满驾驶员的再教育的机制与内容,如何设置?
以上是我个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编时关注的八大问题,欢迎大家继续补充,群策群力把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好。相关意见,我也将报送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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