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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书记李鸿忠:一些人滑向腐败深渊,根本原因是政治上变质
将党纪国法混淆,既不能保证党纪的运行,也会践踏国法尊严。只有坚持纪法分开,才能使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配套联动、相得益彰,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合力。
记者:党纪笼子比国家法律笼子的眼儿更小、标准更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遵循管党治党的规律,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纪在法前,请您谈谈对此的理解。
李鸿忠: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遵循管党治党的规律,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纪在法前,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的制度保障,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纪律保证。
第一,坚持纪法分开蕴含了辩证思维。一方面,纪和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党纪国法、遵纪守法、违纪违法,纪与法都是连在一起的。但同时,纪法约束的对象不同、标准不同。党的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而国家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约束和规范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和法人。另一方面,纪法又统一于依法治国大背景。没有党规党纪,国法就很难保障。将党纪国法混淆,既不能保证党纪的运行,也会践踏国法尊严。只有坚持纪法分开,才能使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配套联动、相得益彰,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合力。
第二,坚持纪严于法彰显了党的先进性。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纪律约束。有些事情,普通公民可以做,党员就不行。入了党,就意味着要多尽一份义务,就得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的。只有坚持纪严于法,才能突出强调党员和党组织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唤醒全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第三,坚持纪在法前体现了抓早抓小。坚持纪在法前,就是要把纪律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并用之严格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有苗头就提醒,有问题就纠正,有违纪就查处,从小毛病抓起,在小问题上就严起来,使党员干部心有所戒、行有所止,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只有坚持纪在法前,才能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把“病毒”和“虫害”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小错酿成大祸。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让纪律和规矩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架在法律的前面,能督促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坚持底线思维,敬畏纪律,守住底线,防微杜渐,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从源头上阻断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的通道。
记者: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观念认识上和监督执纪实践中尚存在纪法不分、纪法混淆的情况。请问您如何看待实现纪法分开的现实意义?
李鸿忠:实现纪法分开的现实意义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适应了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相统一的要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纪律是治党之戒尺。国因法而治,党因规而强。没有党规党纪,国法就很难保障。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同时,又要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党纪严于国法,把党纪挺在国法前面,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二是适应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的要求。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对执政党而言,纪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纪律。道德使人向善,是纪律的必要前提和基础;纪律用来惩恶,是道德的坚强后盾和保障。纪律不可能覆盖所有领域、一切方面,只有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才能强化党员干部的自律意识,从根本上杜绝腐朽思想的滋生。既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又严明党的纪律规矩,才能让从严治党兼具道德感召力和纪律约束力,让制度运行在思想和道德认同的轨道上。
三是适应了治标和治本相统一的要求。加强纪律建设、实现纪法分开,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往往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进而违法。纪法混淆,就难以体现党对党员的要求严于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让纪律和规矩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架在法律的前面,能督促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坚持底线思维,敬畏纪律,守住底线,防微杜渐,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从源头上阻断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的通道。
大量案例表明,一些人之所以违纪违法甚至滑向腐败犯罪的深渊,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政治上变质。任何一名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都必须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凡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都要严肃查处。
记者:党规党纪是管党治党、建设好党的重要法宝。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掌握运用好这一法宝?
李鸿忠:党内法规是党的制度中的核心部分和高级形态,是党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治党治本的作用。新形势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艰巨,我们必须充分运用好党规党纪这个管党治党、建设好党的重要法宝。
一要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党纪“红线”不可逾越,政治“底线”不可触碰。大量案例表明,一些人之所以违纪违法甚至滑向腐败犯罪的深渊,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政治上变质。任何一名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都必须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凡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都要严肃查处。
二要充分释放党规党纪的力量。党内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宣传教育,使党规党纪刻印在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心上。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持续传导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要始终保持惩戒的高压态势,对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要坚决严肃查处,防止“破窗效应”。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执行党规党纪的强大推动力。
三要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依规管党治党,离不开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执行党规党纪上要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带头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规党纪,自觉当学习贯彻党规党纪的践行者、引领者;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蕴含了点与面、量与质、惩与防、诛与教等深刻的辩证道理,为把纪律挺在前面、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基本遵循。运用好“四种形态”,核心在于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真正把管党治党的阵地前移到纪律防线上来。
记者:结合贯彻落实两项法规,请您谈谈湖北省在下一步的工作实践中怎样做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充分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李鸿忠:下一步,我们主要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压实“两个责任”。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是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要求。只有党委把主体责任担起来,才能最大程度调动各方面力量和资源,齐心协力把“四种形态”运用好。要强化担当精神,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拉下脸来批评人,狠下心去处理人,真正做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要加大压力传导力度,对发现的落实“两个责任”不力问题要敢抓敢管,严抓严管,真抓真管。强化追责问责,以“不落实之事”倒查追究“不落实之人”,形成追责问责的强气场。
二是注重学思践悟。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蕴含了点与面、量与质、惩与防、诛与教等深刻的辩证道理,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基本遵循。运用好“四种形态”,核心在于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真正把管党治党的阵地前移到纪律防线上来。要增强全局意识,正确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拔烂树”、“治病树”,维护整个“森林”的健康生态。要增强纪律观念,把党纪这把尺子用到线索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各个环节,切实做到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纪在法前。
三是突出执纪特色。积极转变监督执纪理念,突出“四个并重”:坚持查违法与全面盯违纪并重,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内化为工作思路、上升为行动自觉;坚持查大要案与抓早抓小并重,摒弃“违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惯性思维,把违纪问题作为执纪的主要内容;坚持事后查处与常态监督并重,着力在抓常、抓细、抓长上下功夫,确保监督的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坚持管少数人与管多数人并重,顾全局、抓重点,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全方位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形成管党治党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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