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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奥斯曼到土耳其——为何近代土耳其的国家构建会失败?

郑非 / 上海政法学院族群政治研究小组研究员
2015-11-25 13:22
来源:澎湃新闻
思想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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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版图(1683年极盛期)

众所周知,现代土耳其是奥斯曼帝国的遗孑。十九世纪以来帝国分崩瓦解,在帝国的塌缩过程中,三种国家主张相继产生,分别是奥斯曼主义、伊斯兰主义与土耳其主义,分别对应三种逐次缩小的版图/文化圈:亚欧多元帝国、近东奥斯曼——阿拉伯国家与土耳其民族国家。这三种国家主张的演变,恐怕不能像过去的研究所暗示的那样,只是外部环境变化所导致的无奈之举,也应该看成是近代土耳其国家主动建构失败的一个过程。

何种失败?十六世纪至十八世纪,奥斯曼帝国都可以说是领土广袤(以安纳托利亚为中心,左右两翼伸向北非、中欧),人民繁多(极盛时期有三千万人口),属国林立。形势急转而下,帝国衰败,边缘丢失,自是常事(希腊人、塞尔维亚人、北非各地属民乃至保加利亚人与阿拉伯人的脱离都可以说势所必然)。但是我们看到,这种分裂由腠理渐至腹心,帝国各人群从外到里层层剥离,却非比寻常。亚美尼亚人和犹太人(在某种程度上也包括小亚细亚沿岸的希腊人和库尔德人),原都是帝国内的模范少数族群,在安纳托利亚分布既广(呈明显的大散居小聚居状态),又积极介入帝国的经济生活,但最终都忠心不再。从世界上各帝国瓦解的程度来看,奥斯曼土耳其几乎可以说是最彻底的一支(奥匈帝国虽然也分崩离析,但少了很多杀戮)。

能发生这种程度的解体,恐怕就不能只归咎于列强的外部干涉或国运的衰微,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的国家方略也要担一部分责任吧。

旧帝国的族群架构

奥斯曼帝国的人口结构

我们以1839年——坦齐马特改革(Tanzimat)的起始年份——为路标,将帝国历史划成前后两截。老帝国的行政体制,按照芬纳在《统治史》卷三里面的说法,就是一块百纳布,是由众多地区和社团拼凑而成的。当初,一群突厥-伊斯兰圣战士杀入安纳托利亚地区,摧毁了拜占庭帝国,也继承了拜占庭帝国的采邑制度。这群圣战士对社会管理并不感兴趣,政府除战争、税收与司法之外别无职能,一概社会公共服务(除筑路外)就交给自治的社团与行会去处理。

对他们征服的希腊东正教徒(包括其他基督教和犹太教人群,他们占总人口的相当份额),苏丹也许他们自建“米勒特”(Millet),自我管理其社区。有意思的是,这些突厥-伊斯兰征服者此时已经忘记了自己的中亚突厥出身,他们完全以宗教区分下属各人群(而不是以种族或文化)。东正教米勒特(1454年建立)中就不仅有希腊人,还有部分阿尔巴尼亚人、瓦拉几亚人、摩尔达维亚人和其他斯拉夫人,以及说持突厥语和阿拉伯语但信奉东正教的人群。亚美尼亚米勒特(1461年)主要信仰的是基督教一性论派,包括亚美尼亚人、部分叙利亚人、科普特人、阿比西尼亚以及迦勒底人等。这些米勒特自行选举牧首或教长和首领(到最后,这些牧首、教长和首领实际上也成为了奥斯曼官僚阶层的一分子,在伊斯兰统治者与非伊斯兰人民之间起着穿针引线的作用,有的时候也狐假虎威,聚敛钱财),自行收税,自我教育,自建法庭处理内部事务。只要这些异教徒社区按时交税、不生事,奥斯曼苏丹乐得不去多管闲事。

这种政制实践其实并不稀奇,各前现代东方帝国的应对似乎都差不多。拿中国来说,《唐律疏议》中就有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对外国来华者,朝廷要求他们集中在“夷馆”、“蕃坊”中集中居住,作为一个治理单位向朝廷负责。唐代来华的阿拉伯商人苏莱曼在其《东游记》中写道:“各地回教商贾既多聚广府,中国皇帝因任命回教判官一人,依回教风俗,治理回民。”这种做法就很有米勒特制的味道(只不过规模很小就是)。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一书中还特意将中国与奥斯曼土耳其做了对比——“中世纪的中国政府像君士坦丁堡的土耳其人那样,曾要求寄居港口的外侨在他们自己头目的主管下,按他们自己的法律自治。”

有人把米勒特制度类比成前现代的多元文化主义(pluralism),但同现代西方多元文化主义实践(比如加拿大、瑞士和比利时)相比,还是很有差距的。现代多元文化主义不仅要求不同文化、族群之间的共存,而且它还讲究这些多元成分之间的平等权利,要求主流人群理解、尊重其他文化,在公共政策上不得歧视甚或有所偏向少数族群。与之相比,米勒特制度下的奥斯曼土耳其社会,更类似于帝国主义时代中殖民地居民所经历过的那种种族隔离状态(比如马来西亚,在英国人统治下,华人和马来人井水不犯河水)。

亚美尼亚人、犹太人和希腊人这些少数族裔,在帝国政治毫无权力可言。吊诡的是,在帝国的经济生活中,他们的影响力却无可匹敌。土耳其人一般从事农牧业,而在工、商、金融方面,非穆斯林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国际贸易几乎完全掌握在他们手中,即使是在国内贸易领域,有研究指出到了二十世纪初,土耳其人也只占分额的15%。另一份研究指出,在一份1912年编著的伊斯坦布尔四十位私人银行家的名单中,就名字来看,有三十七人是非穆斯林。另一份股票经纪人名单中干脆没有土耳其人。。即使是在农村,许多非穆斯林也充当着高利贷者、包税人或农业资本家这些角色。当然,他们之中也有很多是贫苦的农民,但从整体上讲,要较土耳其人为优。这样,就形成了少数族群政治地位与经济地位上的倒挂。

坦齐马特改革

亚美尼亚人在帝国内的分布

进入近代之后,每个多元帝国/国家,都有任务来建立国家/民族认同。在中国,完成此任务的是“中华民族”。在奥斯曼帝国,则是所谓的“奥斯曼民族”——不管血缘、文化的差异,凡奥斯曼帝国统治之地上的人群(土耳其穆斯林、巴尔干半岛上的各斯拉夫族群、亚美尼亚人、库尔德人以及中东阿拉伯人等等),都被看做是此奥斯曼民族的一份子。这种观点的形成,跟十九世纪初帝国开始变法图强有关。

相对于欧洲,土耳其已经大大落后,这在十九世纪初已经是土耳其统治阶层的共识。一位诗人写道:

“我走遍了异教者的各个地方,我看到了城市和大厦;

我徘徊于伊斯兰的境内,我看见的只是一片废墟。”

十九世纪初期的几位苏丹,如塞利姆三世和麦哈茂德二世,发起了土耳其版的“洋务运动”,但收效甚微。到了三十年代,对帝国来说,形势已经极为严峻。先是希腊独立战争,然后是埃及总督穆罕默德•阿里的反叛(一位了不起的人物,在埃及厉行近代化改革),帝国军队屡战屡败,帝国濒临瓦解。帝国得以维系,全赖欧洲均势政治——英国人决意要保留奥斯曼帝国以抵制俄国南下。救亡图存,势在必然。在“洋务运动”年代里成长起来的一批具有“改革开放”思想的开明官僚,如穆斯塔法•雷希德帕夏(Mustafa Reşid Pasha),说服年青的具有革新思想的阿卜杜勒·麦吉德苏丹(Abdülmecid I,统治年限1839-1861)实行改革。改革的方向是向西方学习,扩张政府职能,建立现代政府体系,最终的目的是在帝国内建立宪政制度。

在这些改革家看来,重中之重就是收拾人心——这就意味着要收拢帝国内非穆斯林的人心,以消弭叛乱的苗头,也杜绝外国干涉的口实。1839年,麦吉德苏丹发布所谓花厅御诏(the Decree of Gulhane),从此意味着坦齐马特(tanzimat,土耳其语“改革”的意思)改革的开始。此御诏的主要内容大致有:反腐败;保障帝国境内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人的荣誉和尊严;改革税收体系;改革征兵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话语中的很大一部分是冲着非穆斯林国民去的,以平等换忠诚是它的核心思想与目的。

在此御诏之后,波尔特(奥斯曼帝国的“国务院”)连续颁布法令,以贯彻之,大致改革如下:在军事方面,给予国内各族人民平等的军事服役权;在司法方面,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如刑法、商法、民法。统一司法体系;在行政管理方面,改革地方政制,实行分级管理,并建立了某种程度上的地方代议机制;在税收方面,废除包税制,代之以政府直接征税;在教育方面:推行公共教育,开办职业技术学校。这里有一点要注意,如果说御诏的精神是赋权——以提供自由权利与平等权的方式整合非穆斯林群众,增强他们的帝国认同。那么在实践上却体现出国家权力的扩张——帝国政府现在要从各地方社区手上把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司法、教育等权限收回来,以增强对社会的渗透能力,使政府能够直接接触到米勒特制下的各族群众。

坦齐马特改革的另外一个要点是努力推进世俗化。政府打算以世俗化冲淡各宗教的影响,减少因宗教引发的分歧与对立(当然,这种做法主要打击的是伊斯兰教乌来玛阶层对法律事务的垄断)。这首先体现在政府借鉴法国的法典,建立与各宗教法律平行的世俗法律体系与法庭上。

世俗化改革的另一个标志是米勒特制度的变革。1856年,苏丹发布《胡马云诏书》(Islahat Fermani,1856)。在诏书中,苏丹重申基督教臣民与穆斯林有同等政治权利(国家设立的学校和行政职务都向非穆斯林打开了大门),要实现信仰自由;帝国范围内的各宗教团体在课税和服役方面一律平等;要司法改革,以包容不同教派;最重要的是要改革米勒特制——帝国政府决心终结教士阶层对其信众的垄断控制。其随后颁布的政策包括:分拆东正教米勒特,使之按族裔分布;教士的薪水由政府提供(使之常规官僚化),政府因此可以控制教产;米勒特的管理由教、俗两届分别执行(宗教事务教士管,世俗人员则负责米勒特的教育、医疗、经济、财政和司法等);对米勒特进行民主化改革——制定宪法,创建全体代表大会,让世俗人员,主要是商人与手工匠人,参与到牧首的选举以及重新建立的米勒特的行政管理机构之中。

大致而言,帝国政府的用意如下:一,管理米勒特事务的各宗教人士大抵腐败,他们利用其中间人地位,向其人民额外勒索,导致了帝国与非穆斯林人群的关系恶化,约束他们或可缓解矛盾;二,当时俄罗斯正以东正教的保护者自居,以宗教联系为由来干涉帝国的巴尔干事务,有的牧首也以被保护民自居,所以将各人群的管理世俗化,以此来消弭俄罗斯干涉的借口,也还是很有必要的;三,在帝国官员看来,是宗教信条的分歧阻碍了帝国人民的融合,消除掉宗教人士对米勒特的控制,政教分离,才能一视同仁,在人民之间培养所谓“奥斯曼情谊”。

老实说,在花厅御诏与胡马云诏书之间,改革的精神确实有变化。如果说花厅御诏是通过赋个人之权以求平等的话,胡马云诏书则把注意力转到了米勒特这个集体身上,承认了它有自治之权(当时正值克里米亚战争时期,英法等国也对奥斯曼帝国施加了压力,要求其承认基督徒的自治权)。当然,它本来也有。不过,至少在法理上,帝国政府也要求米勒特更多的向自己负责。

坦齐马特改革的顶点是1876年12月奥斯曼帝国宪法的颁布。根据该宪法,要建立两院制议会,各族人民按照比例取得代表权;重申帝国内所有臣民不分种族与宗教一律平等;保证宗教信仰、教育与出版自由;课税平等;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尽管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Abdul Hamid II,1876-1909)苏丹随后搁置了这部宪法,坦齐马特改革走向终点,但从理论上说,帝国境内的各族群终于在宪法意义上有了正式的平等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宪法中并没有提到米勒特制,而说帝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坦齐马特改革的法国源头

帝国的丧失

我们如果说坦齐马特改革是以法国政治为原本,应该不为大错。在此之前,奥斯曼帝国与法国就保持着传统紧密联系,法兰克人的国度一直是奥斯曼土耳其眼中的强盛异教文明的代表。改革中各种新撰的法典以及地区政制都是从法国学来,而推动改革的开明官僚,如雷希德和阿里(Mehmed Emin Âli Pasha),都曾在法国出任多年大使。

改革派在族群/宗教政治上所采取的上述政策,很明显,也是从法国取经的结果。简而言之,他们所推行就是民族建构上的“法兰西方略”。从当时奥斯曼人所能接触到的西方国家来看,法兰西无疑是最典型、最成功的民族建构案例。正如奥斯曼帝国一样,法兰西实际上是从北部一块地方(不超过现法国版图的一半)逐步扩张而来的,以下是依序落入法兰西怀抱的诸区:十三世纪,说奥克语的郎格多克(Languedoc);十五世纪,说奥克语的阿奎丹(Aquitaine)与普罗旺斯;十六世纪,说布列塔尼语(凯尔特语族,很像威尔士语)的布列塔尼;十七世纪,说巴斯克语的纳瓦拉(Navarre)、说奥克语的贝阿恩(Béarn)、部分巴斯克地区、说加泰罗尼亚语的鲁西永(Roussillon)与Cerdagne、说德语的部分阿尔萨斯、说弗莱芒语的部分弗兰德斯、说奥依语的弗朗什-孔泰(Franche-Comté);十八世纪,说德语的洛林、讲意大利语的科西嘉和Comtat-Venaissin;十九世纪,说意大利语的萨伏伊和尼斯。所以法兰西也是一个人口众多、族缘复杂的国家,其国家边缘生活着布列塔尼人、科西嘉人、巴斯克人、弗兰德斯人、阿尔萨斯人等等,他们的文化、语言各具特色,同法兰西人并不相似。直到1863年,根据法国的官方调查,还有四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国民是不说法语的。当时的旅行者们从北到南的法国之行常常以“这个地方没有人会说法语”的抱怨为人所铭记。

这样一个国家,国家认同其实是很成问题的。1706年,一位旅行者发现马赛人不承认他们是法国人。迟至十九世纪中后期,还有相当一批上述各地方的遗民心怀故国,抵制法兰西化。正如一位观察者所言,在许多地方,“France was suffered,not accepted”。

我们这边的史书虽然说,法国大革命塑造了“法兰西人民”,但这其实是轻率的下了结论。人民岂可一挥而就。

在法国大革命中,革命者确实决定创造一种“法兰西人民”。他们的对策是赋予所有人平等公民权利与个人自由,废除各地的封建特权,实现社会阶层流动。用“共同意志”而不是血缘来定义民族(勒南,1882)。在1789年11月23号国民公会的辩论中,一位革命者(Clermont Tonnerre)在谈到犹太人地位的时候说道:“对作为个人的犹太人,我们给予(国民应有的)一切。”这种反封建、平等与自由的革命理想与实践确实能吸引一部分人,阿尔萨斯和洛林人就“在革命和战争的锤炼下逐渐倾向于法国”(昭杨,2015)。当然,也不是所有人都吃这一套。1794 年,另一位革命者在国民公会陈述: “地方分权主义者和迷信分子讲的是下布列塔尼语,外逃贵族和敌视共和者讲的是日尔曼语,反革命分子讲的是意大利语,宗教狂热分子讲的是巴斯克语”。其语义,自然是把持上述语言的部分人排除在“法兰西人民”之外。

法国(赋权之外)的第二方略,就是同化,这意味着否认那些古老的文化团体的自治权利。在那句“对作为个人的犹太人,我们给予一切”的名言之前,还有一句“对作为一个民族的犹太人,我们什么也不给”。正如尤金•韦伯在其名著《从农民到法国人》中指出的那样,西部、东部和中南部的广大农村地带的法国化是到十九世纪下叶才完成的。这一目标的达成,首先要归功于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体制,在这个体制下,行政高度集权,全国划分成一百个小省(每个省只相当于中国的一个县大小),几乎完全服从巴黎的支配。第三共和国再使用四种手段进行民族整合:普及义务教育、工业发展、政治参与、普遍义务兵役。随着强制法语教育的普及、全国市场的交融、以阶级分野的党派政治动员、以及各地士兵进入军队这个大熔炉,时间慢慢过去,上述地方才终于培养出了法国认同。

坦齐马特改革的成效

上面讲到奥斯曼的民族建构政策与法国非常相似——其精神都是以赋权换忠诚,都力图使政府直接接触民众,以国家主义、世俗化行政一视同仁实现“想象的共同体”。当然,奥斯曼帝国政府与社会分离的程度要远远大于法国,这使得奥斯曼帝国只能是对法国较弱的拷贝(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着力于同化的时候,坦齐马特改革已经过了它的高峰期,这是另外一个原因)。

同法国比起来,坦齐马特改革是不如人意的,它并没有达到改革者想要它达到的那种宗教/族群统合作用。正相反,“帝国在某些环节上越发变得松散了”。1856-1860年,在黎巴嫩发生马龙派教徒与德鲁兹派穆斯林之间的大仇杀,导致法国出兵干涉。60年代以来,在巴尔干,形势也持续紧张——这就是所谓“东方危机”。1875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算是帝国的正式省份,发动叛乱。随后,塞尔维亚(之前已经取得事实独立地位)、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群起相应。这一系列事件导致了列强干预(俄土战争及柏林会议)并在事实上让帝国丧失了巴尔干半岛。

当然,这些边缘地方的丧失还说明不了什么,当时毕竟是一个帝国主义时代。问题在于,即使是在安纳托利亚这一核心地区,奥斯曼同胞精神也似乎同时在土耳其人及其他族群之间受到冷遇(犹太人是唯一的例外)。至少在政府官员眼中,各族离心离德的情形并没有得到好转。

为什么放权让利的改革没有赢得民心与忠诚?有的人,比如昝涛先生,说这是因为坦齐马特改革没有改革到位,“昧于时务,不晓得米勒制本身就是问题所在,无论在它内部实行什么样的改革,只要米勒仍然存在,它就会强化族裔-宗教差异”。又说“改革前的主教和教士作为既得利益者还是愿意拥护奥斯曼国家的,而帝国政府却把他们当成了改革的主要对象。”甚至有人说,不如当初就不要进行任何改革,就让帝国内的各族群保持在那种类似宗教隔离的蒙昧状态,反而说不定会更有利于帝国的保存。

这样的说法,值得再斟酌。首先,不改革肯定是不行的。不改革,情形也不会原地不动,当时已经是一个民族主义高涨的时代,基督教列强在伺,一个中世纪的帝国恐怕没有办法独善其身;其次,昝涛先生的诊断显然是自我矛盾的,如果说主教与教士们拥护奥斯曼国家,废掉他们不利于国家稳定,就等于主张让他们垄断米勒特的管理,等同肯定改革之前的米勒特制。而只要“米勒仍然存在,它就会强化族裔-宗教差异。”反过来说,如果昝涛先生的第一句话的含义是“应该废除米勒特制”,那么很显然也会同时打击“拥护奥斯曼国家的”主教和教士。

不过要说句公道话,昝涛先生反对对米勒特制进行民主化改革,因为这会“强化族裔-宗教差异”(这个差异如何体现到分裂行为,没有说),但是对教士控制下的旧米勒特则没有什么意见,这中间还是有逻辑可循的——大概是认为,原来的少数群体处于“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状态,由少数教士管理,足矣。改革之后,各群体自建教会,且进行了大众政治动员,就会出乱子。所以,此处的关键点不在于存在不存在“族裔-宗教差异”(旧体制下也存在),而在于对奥斯曼国家应对族群政治的能力缺乏信心。

如果我们比较法国与奥斯曼帝国,至少可以发现以下几处差异,或可以解释该方略在法国的成功在奥斯曼却不能复制(当然,在只有一对的案例中使用求异法,并不能为我们带来可靠的因果关系推断),它们分别是:宗教隔阂;外部干涉的存在;缺乏强国家传统;族群阶级的存在。

对奥斯曼帝国来说,与法国最明显的差异就是宗教隔阂要深得多。在法国,各人群虽然有不同的语言、文化或宗教传统,但是他们至少都属于基督教文化圈。但是在奥斯曼帝国中,伊斯兰教、东正教、天主教、新教和犹太教并立,要把信奉不同宗教的群体整合起来,其难度显然要比法国为大。在当时,伊斯兰教徒曾多次发起激烈抗议,反对异教徒获得平等身份。对少数族群的赋权战略如果没有一国主流人群的首肯,怎么能成功呢?此外,另一个同样明显的差异就是外部干涉的存在。在法国整合的过程中,很少受到外部的负面影响。在奥斯曼帝国就不一样——列强,或如英法,出面要求奥斯曼帝国保护基督教少数群体,或如俄罗斯,招降纳叛,暗地里煽动帝国境内少数民族的不满。这就导致帝国境内许多希腊和亚美尼亚居民或心怀野望,或待价而沽。著名的奥斯曼史家唐纳德・ 卡塔尔特(Donald Quataert)甚至认为,帝国主义干涉才是奥斯曼帝国解体的关键原因,因为各民族主义分裂运动在当时其实都是一小撮人的运动,大多数少数族裔居民是无动于衷的。

奥斯曼帝国缺乏强国家传统构成了第三处关键差异。前面已经提到,帝国对社会的渗透能力极为底下,大量社会公共事务完全委于社会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奥斯曼不得不先集权,其国民才能在一个行政平台上实现交流。帝国还需要建立一个较完善的财政制度、一套合理的中央-地方政制、一支廉洁的公务员队伍。问题在于,这些统统都付之阙如。在没有这样一个强国家的情况下,人民其实感觉不到拥有平等国民身份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缺乏这样的传统造成的另一个问题是这样的——在具有强国家传统的国家,比如法国,集权与分权之间有时间差,先打碎地方,重构政治与社会,然后再赋个人之权以收忠诚之效,顺利成章。在奥斯曼,集权与分权的要求却挤在一个时间段,相互拆台。

最后,奥斯曼帝国中的族群结构也是极具特色的——其族群具有相当的阶级色彩。非穆斯林人群由于在欧洲国家与奥斯曼帝国之间充当中间人或代理人,取得了商业成功。时人,如恩格斯曾经说过,“是谁在土耳其进行贸易呢,无论如何不是土耳其人。”相当多的亚美尼亚人、希腊人和犹太人在财富上、在文化上、在教育程度上都要比土耳其人为高(在生活方式上面也比土耳其人要西化),这样就使得整个族群获得了较高的阶级地位。这一族群阶级尽管在政治上无权,在宗教生活上受歧视,但是在经济上享有优势,一如华人之于马来西亚。这样不可避免的是其族群关系要沾上阶级斗争的色彩,使得单纯的政治改革不能奏效。

在这里有必要多说一句,奥斯曼土耳其政府在应对此族群阶级问题上的处理方式远不如马来西亚——二战后,马来西亚独立,华人、马来人与印度人同为马来西亚的三大族群。马来人是多数族群,控制着马来西亚的政治,华人是少数族群,但在经济上占据优势。代表马来人的巫统和代表华人的马华公会约定了一项“社会契约”,华人将获得平等的公民权,并在政府中获得一定比例的部长席位,马来人将获得“马来人特权”,即在教育、经济与公职方面给予马来人特别照顾,使之获得经济上的平等地位。换言之,即提高华人的政治地位,但降低其经济优势。马来西亚发展至今,尽管有磕磕碰碰,但仍较邻国为稳,很多研究者都归因于这个社会契约。而奥斯曼政府似乎全无认识,在提升非穆斯林政治地位的同时,其经济政策在相当程度上也偏向非穆斯林(可能并非有意识,但其后果如此)——帝国在坦齐马特时期极力推行自由经济政策,改革立法降低了他们的税负,财产安全方面的法令,使他们获得、转移和继承这些财产更加容易。在1858年土地法出台后,许多穆斯林商人、官员或农民因为债务问题而破产时,其接手者往往是非穆斯林富人。这样,奥斯曼政府的经济政策等于越是加重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经济差距,从而加重穆斯林的族群攀比心理,增加他们对自己族群地位的忧虑感。从现在来看,奥斯曼政府也许应该向马来西亚学习,修改一下自己的政策,对少数族群,在政治上赋权,但在经济上予以抑制,以平衡阶级矛盾。

当然,在上述因素之外,可能还有一些因素在起作用,比方说改革在地理上的不平衡,财政改革失败、中央财政崩坏导致地方独立性增大等等,就不赘述了。

从奥斯曼到土耳其——民族观念上的塌缩

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Abdülhamid II,统治年限1876-1909)

1876年,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Abdülhamid II,统治年限1876-1909)即位,这位仁兄以“血腥苏丹”闻名。坦齐马特改革绝不受他的欢迎。他既讨厌坦齐马特时代的宪政理想(他搁置了宪法),也不相信天下一家的奥斯曼主义。对他而言,实现国家统合的力量,不是世俗化的公民权利,而是泛伊斯兰主义,是集合在他这位哈里发专制统治之下的帝国境内穆斯林的联盟。

对帝国境内的非穆斯林来说,这可是一个不妙的消息。哈米德二世的统治不仅意味着个人政治权利的缩减,也意味着这些少数族群的宗教文化受到威胁。坦齐马特改革已经建立一个比过去更强有力的政府,现在这个政府开始以极度猜疑的眼光看向各少数族群,并有系统的收回各米勒特的自治权。

帝国的模范少数族群——亚美尼亚人——帝国的关系开始出现很大的问题。亚美尼亚人原来居住在安纳托利亚的东北角,百分之七十是农民,但有相当多的亚美尼亚人流入、分散在小亚细亚各沿岸城市,成为资产阶级。这样一个族群原本是不可能有什么政治野心的,因为他们在地理上、经济生活与社会地位方面都有相当的割裂,而且,坦齐马特改革中亚美尼亚米勒特的改革是比较完善的,有相当的中上层亚美尼亚人感觉到自己的政治与经济地位都在改善,他们对帝国相对满意。但是60年代之后,随着大量的穆斯林移民从新被俄罗斯征服的外高加索地区逃出,进入亚美尼亚人的传统领地,穆斯林与亚美尼亚人的关系开始恶化。但这在1876年之前都还是枝节问题,危害不大。当哈米德二世上台后,由于他奉行泛伊斯兰主义,就要同俄属突厥地区的穆斯林及其移民保持良好关系,就不允许有任何因素从中作梗,而且他还担心亚美尼亚人同俄国人合作将亚美尼亚分裂出去(西亚美尼亚人派出一个代表团到柏林会议上要求自治这件事加重了哈米德二世的疑心)。哈米德二世因之加强了对亚美尼亚人的压制,亚美尼亚民族主义者报之以小规模的恐怖袭击,这招致更大的镇压力度。到了1894年,在哈米德二世的暗中支持下,亚美尼亚人的穆斯林邻居——库尔德人,组织民兵对亚美尼亚人进行屠杀。在各城市,原本持温和观点的亚美尼亚商人、手工业者也受池鱼之殃,遭到普遍袭击。据说有六到十五万人死于这场屠杀之中。

亚美尼亚社群发生了分裂,一部分人激进化,另外一部分人要求在奥斯曼帝国宪法的框架下解决问题。后一部分人寻找的结盟对象是哈米德二世的反对派——青年土耳其党人。后者要求在帝国内实现世俗民主政治。1908年,青年土耳其党人中的一个派系“团结与进步委员会”发动革命,推翻了哈米德二世的统治。革命的那天,希腊人、亚美尼亚人和犹太人也欢欣鼓舞,说出了“我们都是奥斯曼人”这种话,整个帝国似乎又在“自由、平等和友爱”的旗帜下团结起来了。

问题在于,青年土耳其党人虽然主张世俗民主(当然,他们很快由于权力斗争也转向了精英政治),但是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对坦齐马特改革其实颇不以为然,他们“要现代化不要西化”,要土耳其民族主义不要多民族联盟。比方说在1911年,他们通过决议:““土耳其必须成为一个真正的穆斯林国家......所有臣民的奥斯曼化终将成为现实。然而,显然的是,我们永远无法通过劝说达此目的,相反,我们必须诉诸武力......必须否决其他族群的组织权,因为分裂和自治都是对土耳其帝国的背叛”。还说:“其他民族可以保持其宗教,但不能保留自己的语言。土耳其语的普及是确保伊斯兰优势和同化其他因素的主权手段之一。”很快,非穆斯林就丧失了政府中的主要职位,同时要被迫接受政府发布的语言法。同为穆斯林的阿拉伯人也没有好到哪里去,因为团结与进步委员会已经放弃了温情脉脉的泛伊斯兰主义,收紧了对阿拉伯的控制。

于是,随着帝国的种族主义味道越来越浓,非穆斯林与阿拉伯人的离心倾向也越来越重,分裂-镇压的循环升级就开始了。随着一战的爆发,各个人群都获得了机会。阿拉伯人从奥斯曼帝国手中脱离出去,亚美尼亚人又遭遇了一场大屠杀(1915-1917),受害者估计在三十万到一百五十万之间,残存的亚美尼亚人分裂出去建立了独立的国家,而希腊人同土耳其人大战了一场,通过人口交换去了希腊。至此,奥斯曼帝国的民族国家建设彻底失败。

回过头来看,无论是哈米德二世还是青年土耳其党人,他们的方略都可以看做是对法国方略的扭曲和继承。如果说法国方略是赋权/同化一体,在不承认法兰西民族下面还有具有政治意味的独特团体(因此也就没有独特的保护)的同时,在国家主体人群和少数族群的个体之间并不做区分,一视同仁,海纳百川。那么哈米德二世和青年土耳其党人就是画虎不成反类犬,他们持有主体人群意识,坚持帝国内人群的阶梯划分,同时加强对少数族群的同化,实际上是某种“内殖民主义”。这样的举动怎么能服人呢?

又,他们的失误,对今日的我们,难道没有什么启示?

(原文参考文献信息因技术原因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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