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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有序退出涉自然保护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规小水电
近期,广东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简称《方案》)的通知,要求有序退出涉及自然保护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违规小水电站;对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小水电站进行有效整改;完善建管制度和监管体系,促进小水电绿色可持续发展。
《方案》要求,全面核查、科学评估广东省内小水电存在的问题,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一站一策”提出处置意见,明确退出或整改措施。完善小水电建管制度,建立长效发展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严控新建项目。
其中,退出类小水电包括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自2014年以来未发电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重新整改又不经济的;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要求退出而未执行到位的;无任何审批手续的等。
装机容量100千瓦及以下的微型小水电站《方案》要求自行退出。
《方案》要求,退出类水电站应在科学全面评估的基础上,部分或全部拆除,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除仍需要发挥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应的电站外,其他的均应拆除相关水库大坝、拦河闸坝,封堵取水口,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影响;未拆除的,要对其进行生态修复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通过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减轻其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不利影响。涉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独立供电等民生需求的退出类电站,要制定合理的替代方案,妥善处置并按期退出。
保留类小水电需同时满足依法依规履行了行政许可手续;不涉及自然保护区和其他依法依规应禁止开发区域;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满足河道防洪要求的。
未列入退出类、保留类的小水电,列为整改类。2022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方案》要求,今后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项目。对已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小水电站,全部进行重新评估,并按本方案提出的三类处置意见实施整改。在清理整改任务完成之前原则上不得审批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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