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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第一高楼”被诉侵犯邻居的日照权,法院判赔10万元
11月23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一起日照权诉讼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简称南京国资绿地)一次性补偿原告陈军10万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到,此案源于南京国资绿地建设的“南京第一高楼”——“紫峰大厦”挡住了陈军住宅的阳光。
2004年,身为杂技演员的陈军购买了南京市厚载巷阳光阁小区某幢203室产权房,这套面积170余平方米的房屋正面朝南,自然采光条件好。陈军为年迈的父母着想,才下决心买下这处房产。
2005年,由南京国资绿地建设的“紫峰大厦”开工建设,并于2010年建成竣工。大厦建成后,以其358米高度雄立于南京鼓楼广场一侧。
“紫峰大厦”在成为南京新地标的同时,也被曝与周边市民引发了一些纠纷,比如,该大厦妨碍了周边一些居民家的采光,这其中就直接影响到陈军家。
2007年5月,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通知陈军父母及另三户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对“紫峰大厦”影响他们家庭采光问题进行协商,并于同年向另三家房屋的所有权人各支付了补偿款5万元,但唯独没有陈军家。
2010年,陈军的父母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法院,后来因律师不愿代理而撤诉。
此后,陈军接替父母的维权行动,一直在找南京国资绿地交涉,但对方就是不给明确答复。
无奈之下,陈军于今年5月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称被告建设的“紫峰大厦”侵害了其家庭“日照权”,主张被告一次性补其损失10万元。
案件审理中,南京国资绿地辩称,原告所在的203室房屋采光符合国家标准;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补偿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是日照权利。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图表明,“紫峰大厦”建设前,原告住居的203室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1.5小时以上,不足2.5小时,累计日照时间为1.5小时以上,不足3.5小时;紫峰大厦建成后,203室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1小时以上,不足1.5小时,累计日照时间为1小时以上,不足2小时。
法院据此认定,在“紫峰大厦”建成后,203室房屋的日照时间明显减少,而减少的直接原因是受“紫峰大厦”的影响。
南京市依据我国《城市居住区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定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大于等于两小时的标准。这一规定还详列了三种特定情况,其中一条就是:“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本案中,被告违反了这一规定,不仅使203室房屋日照时间减少,而且低于大寒日累计日照时间大于等于2小时的国家标准。被告辩称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符合标准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法院还认为,2010年以来,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日照权”一直在与被告交涉,其起诉并未过诉讼时效。故对本案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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