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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气候大会| “共同但有区别”能成有约束力的国际框架吗
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即将于月底正式召开。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宣布,应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奥朗德和气候变化巴黎大会主席法比尤斯邀请,国家主席习近平将于11月29日至11月30日赴法国出席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开幕活动。而在此之前的2015年9月25日,中美两国元首已经继2014年11月后,再度发表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在联合声明中,中美元首再次重申“致力于达成富有雄心的2015年协议,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考虑到不同国情。双方进一步认为应以恰当方式在协议相关要素中体现‘有区别’”。
长期以来,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中,“共同但有区别”原则(以下简称“共区”原则)已经被证明是富有成效的一个重要原则,并被国际社会所接受。
值得注意的是,与之前有所不同,在以往“共区”原则侧重于责任的基础上,本次中美联合声明将“共区”原则的涵盖范围进一步延伸到了“能力”上,也就是责任与能力并重的新“共区”原则。
有理由相信,中美联合声明最新界定的这个“共区”原则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指导全球的气候变化应对进程,值得我们关注。
有关“共区”原则,最早是在上世纪90年代经由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应对气候变化共识。这个原则的核心在于,应对日趋严重的全球变暖问题,各国应该采取与其责任相匹配的必要投入和措施,其中的关键是,大量科学研究告诉我们,导致出现全球变暖问题的温室气体排放,其最大的存量来源便是发达国家在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排出的。就此而言,根据“共区”原则,发达国家自然务必在全球的气候变化应对中肩负更大的职责,相应地,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也必须与发达国家一道共同参与到气候变化应对进程中,但其所承担的职责相对较小。
上述“共区”原则的存在对于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有着多重重要意义。
其一,“共区”原则体现全球气候变化应对的有效性。
气候变化是全球性环境问题,在成本收益结构上有着很强的外溢效应,正因如此,无论是责任较大的发达国家,还是其他的发展中国家,都理应责无旁贷地加入到这个进程中。一方面可以克服仅有部分国家应对所产生的“漏出”效应,另一方面也符合理论上实现应对资源优化配置的约束条件,那就是在应对中可以获取更高边际收益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边际成本,包括促进技术进步、碳排放定价、转换能源结构等等。在此基础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各司其职,形成良性互动框架,可以确保全球气候变化应对进程的正确方向及有效性。
其二,“共区”原则体现全球气候变化应对的公平性。
与体现为“效率”的有效性相比,公平性同等重要,主要有两点体现。一方面,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中,有效性不足以完全解决基于排放历史所造成的应对上的分歧,尤其是具体到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有区别”应对和适应,历史上的排放对这些地区和领域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现在如果仅仅根据有效性而要求这些地区承担环境后果,这显然于理不公;另一方面,基于有效性的制度设计实则更有利于发达国家,他们有着更强的竞争力,更易于在应对过程中攫取经济收益,这样一来,如果不对此加以限制的话,有效性的结果是在全球造成发展上的进一步失衡,最终不利于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由此,“共区”原则认为,发达国家应该在应对的过程中肩负更大责任,包括承担更多的减排职责,以及向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实际支持。
其三,“共区”原则体现全球气候变化应对的务实性。
时至今日,全球气候变化应对进程最大的挑战在于,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着各自的利益和主张,“共区”原则本着灵活度而展现了极大的务实精神。到目前为止,“共区”原则并未挑战各国的独立性和利益基础,主要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来确定不同国家的减排职责和援助义务。譬如,美国等发达国家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就承诺向经济落后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的资金用于支持用于建立绿色气候基金,以及美国在最新的《气候变化中美联合声明》中承诺制定完成“清洁电力计划”,该计划将使美国的电力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到2030年比2005年减少32%。
可以说,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共区”原则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基本原则,不过,当前国际社会在实施“共区”原则上面临最大的挑战是,“共区”原则如何进一步地与当下全球气候变化应对进程相结合,进而形成具有相对约束性的国际应对框架。
具体而言,包括中美在内的各国(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缔约方)如何在做出自主贡献承诺的基础上,以实际行动来履行各自的承诺,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将温度上升控制在2度范围内的碳减排目标。
相信,本着“共区”原则,在国际社会的推动和努力下,即将于月底举办的巴黎气候大会必可大有所为,最终克服全球变暖问题。正如在《气候变化中美联合声明》中所言,中美两国“坚定决心携手并与其他国家一道努力,达成一项富有雄心、圆满成功的巴黎成果,在考虑2℃以内全球温度目标的同时,推进落实公约目标。”
(作者是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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