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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名法官调查:逾三成因领导、他人请托案件困扰不已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实习生 宋奇波
2015-11-22 10:53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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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改革大背景下,中国法官对当前职业满意度如何?

11月20日出版的《中国法律评论》刊发了最高法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北京高院法官胡昌明的《中国法官职业满意度考察》。这份基于2660份问卷的调查显示,因工作时间长、强度大,审判风险高以及工资福利待遇低、晋职晋级慢等因素,57.11%的受访法官对当前状态不满意,94.47%的法官考虑过离开法院,其中57.37%的法官认真考虑过,而目前正着手进行的有9.81%。

针对上述现状,胡昌明建议结合此次司法改革,厘清法官的工作职责,减少法院承担的“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社会职能,提高法官的薪酬待遇,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等级制。

近六成法官不满意现状

澎湃新闻了解到,本次调查问卷通过新型网络媒体发布,由法官自愿参与、匿名填写。自2015年3月30日至4月10日,共收集到有效问卷2660份,占全国19万法官的1.4%,问卷对象涉及内地31个省、市、自治区所属四级法院的院长、庭长及普通法官。

问卷结果显示,被调查的法官中只有12.37%的法官表示非常满意或比较满意目前的工作状态,其中表示非常满意的只占1.28%,比较满意的占11.09%;评价为一般的占30.53%;感觉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的分别为34.89%、22.22%,两者合计高达57.11%,这意味着近六成被调查法官不满意目前的工作状态。

调查还表明,法官群体的离职倾向强烈,94.47%的法官考虑过要离开法院,其中57.37%的法官认真考虑过想要离开法院,而目前正着手进行离职准备的也有9.81%,从未想过离开法院的仅占5.53%。

超三成法官因领导、他人请托案件而困扰不已

胡昌明认为,对法官工作满意度影响最大的是工作环境因素、工作回报因素和个体特征因素。其中,个体特征因素只影响不同法官群体间的满意度差异,如女性法官满意度高于男性法官,与法官群体的整体满意度不高无关。

调查显示,造成法官满意度低的工作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和审判风险高等。工作强度大主要表现为案件数量多、疑难案件多、审理期限短等。调查发现,73.49%的法官认为审判压力过大,并由此造成满意指数下降,且存在结案数量越多,法官满意度指数越低的规律;每周加班10小时以上的法官满意度也明显偏低。

调查称,职业风险高、责任大是导致法官对工作环境不满意的重要因素,78.01%的法官认为审判风险过高。胡昌明认为,法官不仅面临事实认定、裁判错误等组织系统内部风险,还面临人身安全、信访责任、违背领导意图及抵制人情案等组织外部环境风险。调查显示,75.19%的法官认为目前司法环境恶劣,法官面临当事人“辱骂和人身攻击的风险”;73.83%的法官担心当事人信访、闹访;31.20%的法官因领导、他人请托案件多而困扰不已,既担心得不到晋升提拔、评优评选,还担心被调离审判岗位。

调查显示,工资福利待遇低和晋升晋级慢也造成法官满意度低。

薪酬方面,被调查法官的月平均收入为4223元,月收入高于8000元的法官仅占3.09%,不足5000元的则占80.53%,其中27.41%的法官月收入不足3000元。职级晋升方面,通过对照法官的年龄与职级发现,35岁以下的法官科员占65.2%,40岁的中年法官主体仍是正、副科级,甚至50岁以上资深法官仍有八成是科级干部。

胡昌明认为,由于晋职晋级慢,对应的工资福利也无法提升,造成法官满意指数偏低。在法官不满意原因的考察中,72.32%的法官认为晋升空间狭小,57.54%的法官认为奖励、考核、晋升机制缺乏公平性。

建议制定并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法官满意度不高,不仅会导致其降低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还可能出现消极怠工、辞职等行为。

胡昌明建议改善法官工作环境,首先要厘清法官的工作职责,减少地方政府将法院当作政府职能部门而承担的部分社会职能,如保障民生、反腐倡廉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并为法官配备足够多的司法辅助人员。

胡昌明认为,法官满意度的提升还有赖于建立和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目前《法官法》没有关于保障法官权利免受侵害的条款,应明确非经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将法官免职或调离,确保法官未经法定的惩戒程序不受追究,增加藐视法庭罪,建立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减少法官审判风险,自主履行审判职能。

针对薪酬低和晋升慢的问题,胡昌明建议,大幅提高法官的薪酬待遇,可按“与工作付出相适应”、“与法律服务业的薪酬具有可比性”、“根据所在地物价指数进行浮动”等标准来确定法官薪酬。此外,他还建议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等级制,按照法官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专业知识水平、审判资历等标准,由法官考评委员会评定等级。

“法官满意度低的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在整个政治体制中处于行政强权之下,法官受制于上法院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意志,无自主审判权。”胡昌明认为,彻底改变法院内外部的行政管理逻辑,让法院独立于其他部门进行审判,让法官真正实现除了法律和良心,无需服从任何人,是提高法官满意度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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