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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检察院划走律师行贿案案外资金百万元,称嫌犯主动上交

澎湃新闻记者 马世鹏
2015-11-21 12:12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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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上午,安徽律师宋小林涉嫌行贿案由安徽蚌埠中院开庭二审。他当庭否认检方所有指控,并称遭到办案机关的逼供、诱供。法庭当庭裁定,本案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此前,该案涉及的两位主要受贿人在侦查阶段均供述宋小林向其行贿,不过在审判时,均又当庭否认宋行贿事实,两人所涉受贿案在二审之后发回重审。

法庭之外,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发现,怀远县检察院在侦办此案期间,未出示任何扣押、冻结款项的法律文书,仅凭宋小林手写的一张纸条,从宋所在律所转出100万元进怀远县检察院账户。这笔钱既未随案提交,也没有在卷宗中体现。

怀远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侯建树在接受采访时称,100万是宋小林主动上交的,不属于他本人,也和本案无关,目前仍在怀远县检察院账户内,法院结案后会退给所有权人。但宋小林则在法庭上称,其中40万元是其收取的律师费,检察院在查账时认为律师费“收多了”,要求退还。

律师当庭称遭逼供、诱供

宋小林是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下称高速律所)律师,因涉嫌行贿罪于2013年12月由怀远县检察院立案侦查。

2014年10月,怀远县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起诉书称,宋小林任高速律所主任期间,先后多次贿赂时任安徽高速公路总公司(下称安徽高速)财务处处长李洁之等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起计145万余元。

2015年6月,怀远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检方指控中的6起行贿计132万余元,判处宋小林有期徒刑10年3个月。

宋小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怀远县检察院则以一审未对指控的一起涉案5万元行贿作出有罪认定提出抗诉。

11月20日,蚌埠中院在怀远县法院开庭二审该案。宋小林当庭陈述称,一审法院认定的132万元行贿系子虚乌有,他的有罪供述是在办案人员的逼供、诱供下形成的。

宋小林称,他被监视居住期间,办案人员连续多天对其疲劳审讯,“每天睡2小时”,因不让洗澡导致臀部溃烂,期间被审问30多天未作笔录,办案人员反复对账才形成最后的认罪笔录。

案卷资料显示,怀远县检察院办案人员褚建全等人曾对此出具说明称,整个办案及讯问过程,严格按照规定办案,无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的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视频资料显示,宋小林在接受讯问时并无异常,未反映侦查人员有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对此,宋小林当庭辩称,审讯录像都是“先谈好条件再录”,最长谈两小时才开始录像制作笔录,并没有按照规定从进入审讯室就开始全程录像。

行贿人、主要受贿人均翻供

宋小林。

庭审中,辩方律师出示的证据显示,该案一审认定的两位受贿人安徽高速财务处处长李洁之、安徽高速财务工作人员索文蔚,均在受审时对宋小林向他们行贿的指控予以否认。

在对宋小林的指控中,李洁之曾作证言,称他和宋小林曾是同事,也是老乡,曾对宋小林在担任安徽高速法律顾问、介绍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取宋小林130万元感谢费。

不过,在2015年1月李洁之案一审开庭审理时,他当庭称:“受贿事实的第一笔宋小林130万我一分钱没有收,只是在逢年过节的时候收过他的烟酒,没有收过钱、卡,之所以承认是因为在问话的时候违心的。”此后的上诉状中,李洁之亦称“130万元纯属子虚乌有”。

宋小林向李洁之行贿100万元一项,在证据上亦备受争议。

起诉书称,该100万的来源分两部分,即宋小林在高速律所其个人业务的提成80万余元,及其妻子个人银行账户中提取的20万余元。案卷证据显示,20万元部分系在一个多月内(2010年10月3日至11月15日)分13次取出,80万元也是一个月内分多次在高速律所里报销取出。

对此,宋小林当庭称,100万元均系其编造,其中的20万元实际上是其妻子经营咖啡店的经营开支,余下80万元则是整个律师事务所2010年9月至12月间的办案费用、工资提成以及其他开支费用,已经办案律师签字并实际发放,不可能全部被用作“贿款”。

宋小林的二审辩护律师毛立新称,该笔款项分多次筹集、取款金额精确到个位,不合常理,贿款来源不清,且去向也没有查明。“检方称100万由李洁之交给程萍购买新安金融公司股份,但案卷中并没有程萍的证言。公诉机关在2014年12月1日的书面回复称:程萍的证言在李洁之案卷中,已移送怀远县法院。而实际上案卷中并无这份证据,该证据迄今不见踪影。”

除了李洁之,另一个受贿人索文蔚亦在受审时对宋小林向其行贿予以否认。索在一审开庭时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没有异议,只是提出我曾供述说宋小林送过2万元,但我印象里没有”。此后索又在上诉状中再次要求“该数额应予以扣除”。

据了解,目前,李洁之案和索文蔚案二审后均发回重审。

检察院划走的案外100万

怀远县检察院凭宋小林手写的一张纸条,从宋所在律所转出100万元至该院账户。

现任高速律所主任张鹏告诉澎湃新闻,2014年1月,宋小林案侦查期间,怀远县检察院两名办案人员曾带着一张宋小林的手写纸条,要求从高速律所账户上划出100万元至怀远县检察院银行账户。

张鹏说,他按照要求划转了这笔钱,但办案人员未出示扣押、冻结等法律文书,也没有出示任何收据,他并不知道这笔钱的性质。

张鹏提供有宋小林签名的纸条上写着:“因华夏银行应返未退回的60万、安徽安联应返未退回的40万已在事务所账内,请立即划入以下账户”。纸条列出一个银行账户,户名为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澎湃新闻注意到,宋小林案判决书及其它卷宗材料中均未提及这笔款项。

11月20日,参与侦办宋小林案的怀远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侯建树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这笔钱是宋小林主动供述并要求交给检察院的,目前还在怀远县检察院账户上,“因为这个钱不涉案,所以当时我们没出具扣押决定书,也没有入卷,只向高速律所出具了一个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侯建树说,他们曾向领办宋小林行贿案的安徽省检察院大要案指挥中心请示,得到的指示是“先把钱收下来,案件结束后处理”。

侯建树称,根据宋小林的说法,100万元分两笔,一笔是宋代理安徽高速与华夏银行间一笔工程款结算时产生,一笔是宋代理安徽高速子公司安徽安联资金结算时产生。因宋小林长期为安徽高速代理业务,这笔钱暂时存在高速律所账户上。“按照宋的说法,钱应该属于安徽高速。”

被问到为何不把钱退还给安徽高速时,侯建树称因为案件还没结束,并称:“这个钱我们肯定会退给安徽高速,并且退给安徽高速纪委。”

律师毛立新认为,办案机关可以扣押、冻结的钱款有两种,一种是赃款,一种是违法所得。根据刑诉法规定,对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退还。“如果和案件无关,怀远县检察院收这笔钱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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