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社论】工资得好好谈谈
早在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就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2000年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但是,现行的工资集体协商,距离成熟还有很大的距离。
对集体协商机制,既不能听任“市场淘汰、寻价”就万事大吉,完全无视劳资博弈本身的不平等性,以及“激烈市场博弈”可能引发的社会冲突;当然,也不能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由政府一手包办,直接调节企业职工的工资。
政府还是要恪守“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立场,让集体协商公平、有效地运行起来。清华大学法学院王天玉博士的研究认为,比照美国等国家劳动协商机制的法律发展历史,中国应尽快使“善意谈判义务”真正落地,让它成为劳资双方的共识。
“善意谈判义务”相当于一种“程序公正”,不直接调整工资数额等实体内容,而是为劳资双方的公平博弈提供平台。
从资方来说,要拿出足够的参与时间、频率,为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提供机会”,包括诚实地披露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就是要理性表达诉求,而不能贸然采取极端行为。
工资协商机制的启动,需要更有效的法律保障。现行的《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都属于部门规章。包括一些地方立法,虽然规定了劳动者代表与企业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但并没规定企业不与劳动者进行集体协商的法律后果,这导致集体协商“启动难”。
发达国家劳动法律一般规定,违反“善意谈判义务”,资本方要承担严重的后果。
其实,在集体协商中,依据劳资双方的“善意谈判义务”,企业有责任披露经营、财务状况,这样才能打破信息垄断,从而坦率地与劳动者分享发展成果、分担不景气的压力。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