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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喂养流浪狗,伤人要担责
“我好心喂它,怎么还要我赔呢?”是的,救助小动物本属爱心之举,但经常地投喂,万一伤了人,投喂者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近日,都昌县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了该县首例因喂养流浪狗引发的民事纠纷,原、被告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
案件回顾
2021年1月19日晚,原告柳某在被告熊某处购置年货时,路边突然窜出一条土狗将其绊倒导致受伤,熊某立即将柳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柳某将熊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查明,该条土狗原系流浪狗,熊某在事发前一个月长期投喂。熊某认为,自己只是好心喂食,并非狗的主人,送柳某就医也是出于善意。柳某则主张,熊某投喂的行为和不驱赶的行为导致流浪狗在附近逗留,自己才受了伤。双方各执己见,矛盾尖锐。
面对上述情况,承办法官通过“背靠背谈心”的方式积极地组织双方和解,在和解室内分别倾听了原告的诉求和被告的意见,然后耐心地释法理、讲情理、摆事理,逐渐弥合了分歧,最终促使二人达成和解。
法官寄语
有不少人出于爱心给流浪动物投食,出发点是好的,但也要看到,长期固定的投喂,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倘若疏于安全和卫生,则会增加当地社区的风险系数。所以,如果爱,请深爱:用领养代替投喂,并且栓好绳、打疫苗,也可以送往收容机构,让它们不再流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供稿:王丽娟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喂养流浪狗,伤人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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