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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女员工自爆被性侵:职场性侵害,为何成了“房间里的大象”?
原创 陈诗松 生活周刊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事件
引发全网热议,
再一次让人对
职场性侵害行为感到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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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凌晨,阿里巴巴董事会主席兼CEO张勇在阿里内网公布了“女员工被侵犯”的阶段性内部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同城零售事业群总裁李永和和HRG徐昆引咎辞职,阿里巴巴首席人力资源官童文红记过处分,涉嫌男员工被辞退,永不录用,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警方正在调查取证。
8月9日下午,针对济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员工张国涉嫌侵害他人一事,经华联超市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华联超市员工张国7月27日晚在参加合作单位安排的商务宴请活动中,未能遵守员工行为规范,因不当行为,产生极坏影响,损害企业形象。现根据超市公司制度规定,决定予以辞退。该员工是否存在违犯法律的行为,有待警方调查确定。
此前,这位济南华联超市的员工曾否认猥亵阿里女员工,他认为“在酒桌上正常喝酒,中间肯定有搂抱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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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以上两份处理决定距离事发已经过去了14天。在这半个月的时间里,这位女员工经历了什么?在一篇长达8000字的自述中,她控诉了自己如何被领导要求陪商家喝酒,被灌醉后遭到猥亵。而后该领导为她开了房间,并在深夜进出该房间4次,对其实施了侵害。
事发后她曾向公司HR及领导等合理渠道进行维权,遭到的尽是层层推诿、冷漠处之,前往公司食堂发传单又遭阻拦,均无果后才网络发帖求助。
有一句谚语叫“房间里的大象”,明明是触目惊心的存在,却被明目张胆地假装看不见。我们不禁要问,职场性骚扰甚至性侵害,为何会屡屡成为“房间里的大象”?
这仅仅是企业宣称的“理性多了,感性少了,缺乏感同身受”的问题吗?
法律早有明文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用人单位是防止职场性骚扰的第一道防线,这是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更何况此事已不是“吃瓜”的“花边新闻”,而是涉嫌性侵犯罪的刑事案件,该公司内部在前端的处置回应,可以说是错到离谱的“反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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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仅仅是事发这一家企业的特例吗?并不是。职场上由恶俗的所谓“酒桌文化”引发的性骚扰和侵犯案例,已经成为无法逃避的社会现实问题。
国内职场性骚扰丑闻近几年频频曝光于公众视野,但一来其有难以界定和取证的特点,二来它经常发生在上下级之间,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有不少因被权力“扼住了喉咙”,不得不选择缄默。更有甚者,一些公司或机构,滋生了漠视、纵容性骚扰,甚至视之为“潜规则”的扭曲“文化”。但恰恰是对职场性骚扰这头“大象”的存在选择视而不见,才使得这些“大象”成为压迫女性的庞然大物。
如果此事发生在其他企业,这样的二次伤害就能幸免了吗?可能也未必。我们必须清醒看到,大部分的企业、公司、机构,其职场反性骚扰机制基本是缺位的,所谓的“酒桌文化”更沦为职场潜规则。要根除这样的弊病,说到底还是要倚靠建立和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来“兜住”企业底线。只有在制度保护的强力灯光下,才能让职场性骚扰无处遁形。
各企业单位必须承担自己应尽的企业责任,设立提升全员防范性骚扰和禁止性骚扰的配套培训制度。国外就有大城市,法律强制要求市内所有雇主对其雇员每年提供交互式反性骚扰培训。同时,要畅通申诉制度、警示制度、处罚制度和心理援助制度等,完善维权途径。当然,更要加大问责制度和执行力度,无论涉事的是普通员工还是核心管理层,法律和规则面前人人平等。
如果在一家公司谋求一份工作,女员工最基本的人身安全权益都无法给予,企业谈何文化与价值观?更何谈未来?再一次为那些为人母亲、姊妹、女儿的广大女性呼喊,全社会都高度重视起来,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性骚扰。
作者:青年报评论员 陈诗松
原标题:《阿里女员工自爆被性侵:职场性侵害,为何成了“房间里的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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