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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快递立法的过与不及
据立法说明,2007年以来的7年间,快递业务量增长了6.7倍,年均增长率达40.4%。2014年全国快件量突破146亿件,居世界第一,以此估算快递业年业务收入超过2000亿。考虑到快递的重要性及对电商等行业的支撑作用,国务院法制办拟制定条例,促进并规范行业发展。立法初衷虽好,但效果如何还待于观察。
首先,快递业面临的障碍,是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落后或执行不力,非一纸条例可以消除。如快递的基础设施用地,按现有《城乡规划法》,不需要额外的法律规定,城乡规划就应该为快递业预留出适宜的土地,如若受限,更多是规划部门的短视与歧视所致。
其次,快递业有诸多不规范行为,其中一部分不规范行为是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需要法律法规纠正,如用户信息安全、验视义务、违禁品处理等操作规则,但这些内容大多在《邮政法》或部门规章中做了界定,不需要行政法规再次申明,浪费立法资源。
最后,条例所列其它不规范行为要么是服务品质问题,要么是普通的侵权行为,如冒领、私拆、隐匿快件,抛扔快递致使快件损坏等,这些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得到纠正。事实上,快件跟踪查询、服务时限等服务承诺,并非是法律要求的产物,而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最早是由商业化和快递企业推出,后来才成为行为惯例。作为经营主体,快递企业往往比监管机构更重视消除侵权行为和提升服务品质,因为这决定了他们的长远发展。
部分服务品质不佳的快递企业,更多是消费需求分层所致,因此有一些消费者愿意选择低质低价的快递。政府擅自替行业制定较高的服务标准,并对服务不到位的企业进行惩罚,会提高这些低价快递的价格。
我们应该明白,快递业发展至今,更多是市场的力量。在监管政策制定上,法规应该强调维护用户自由选择和知晓信息的权利,应该赋予消费者追究责任的能力,而不是赋予政府权力而直接制定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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