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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教辅材料不统一推荐
北京市教委近日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明确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统一推荐中小学教辅材料,确属教育教学所需的课堂练习、同步练习、寒暑假作业、考试试卷及复习资料等,应免费提供给学生使用。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不得替代国家课程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校本课程教材原则上不得跨校使用
该管理办法共十章四十九条,对教材管理职责,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修订、审核等做出明确规定。本市中小学教材实行国家、市、区和学校分级管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细化落实制定有关教材制度规范,指导监督各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区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学校课程教材工作。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区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校本课程由学校开发,要立足学校特色教学资源,以多种呈现方式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报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和使用管理。校本课程教材原则上不得跨校使用。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校本课程教材数量,对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及时进行清理。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统一推荐中小学教辅材料。确属教育教学所需的课堂练习、同步练习、寒暑假作业、考试试卷及复习资料等,应免费提供学生使用,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和使用管理。
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不得替代国家课程教材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选用使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教材出版、发行人员以及与所选教材有利益关系的教材编写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
对于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办法提出,必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选用结果须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选用的教材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版本,被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教材使用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不得以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学校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
国家课程教材一经选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需更换教材版本,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使用新版本教材。教材选用(包括重新选用)不得影响教学秩序,应确保课前到书。
地方课程教材出版发行不得夹带商业广告
办法还明确,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建立地方课程教材实验准入评估机制,统筹考虑学段课时安排和区域实际,严格控制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地方课程教材使用数量。
地方课程教材经审定通过后方可出版、发行。地方课程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编辑、审稿、校对制度,保证教材编校质量。教材出版和印制应执行国家标准,实施“绿色印刷”,确保印制质量。地方课程教材出版发行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
同时,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进校园管理将加强。中央明确部署单独编写教材或读本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安排落实,按教材选用使用政策执行。其他部门或地方提出的专题教育,以融入国家、地方课程教材为主,原则上不另设课程,不统一组织编写和选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确需编写和选用,面向本市部分地区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面向全市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教育部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列入本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严格控制地方课程教材和各级各类读本数量,对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及时进行清理。
办法还提到,教材定价应严格遵守“保本微利”原则。教材发行应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加强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信息平台,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务效率。未纳入免费教科书范围的教材在征订前应当由学校向学生发放教材征订清单,明示教材价格,切实保障学生自愿选购教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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