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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收集点设在自家楼下附近,业主担心房产贬值要求拆除被驳
因不满小区垃圾分类收集点设在自家楼下附近区域,担心导致房产贬值,南京一小区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拆除所有新增垃圾桶。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予支持李平(化名)拆除垃圾收集点请求。
李平诉称,小区物业公司未经小区业主投票同意,铲除绿化、草地,建立固定的垃圾回收房,并使用小区公共用电,严重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并且,由于他家楼下突然变成承担小区一半垃圾分类点,卫生、垃圾清运的噪音、气味等问题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导致房产严重贬值。
他要求将楼下新增的所有垃圾桶拆除,恢复原样。
物业公司辩称,小区设立垃圾分类点是配合政府工作的行为。
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7日,物业公司向每家每户发放了《致某小区业主的一封信》,告知垃圾分类点的摆放位置,并通知可以对垃圾分类和垃圾分类点设置提出异议,“原告已经默认对垃圾分类点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现场来看,该处垃圾分类收集点并非直接位于李平所居住楼栋的楼下,而是设在小区北门门口,距离李平所在楼栋尚有距离,且目前该小区垃圾分类收集点已经设立并投入使用较长时间,在尚无更为完善的垃圾分类收集点选址方案的情况下,李平单方面要求拆除该垃圾分类点,缺乏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
李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认为,垃圾分类工作是新时尚,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首次将垃圾分类写入了立法。其中“撤桶并点”(即集中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不可避免会对垃圾分类点附近的部分小区业主造成影响。但垃圾分类点的设置关涉小区业主共同利益,该影响只要未超过合理限度,业主应予以适度容忍。
同时,物业公司在选择垃圾分类点的时候,应遵循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并做好配套服务工作。
比如,合理安排垃圾清运路线和时间、做好垃圾站点卫生清洁、及时维护垃圾投放秩序等,最大限度地降低垃圾集中分类点对周边业主通风、噪音等方面的影响,真正地使垃圾分类工作发挥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治理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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