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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街头艺人在上海人行道演唱被罚50元,诉镇政府被驳回
因在地铁站口演唱拒绝离开,街头艺人陈某被执法人员暂扣音箱。陈某不服这一处罚决定,诉至法院。
8月9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上诉后,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街头卖艺,音箱被扣
上海二中院介绍,陈某是一名街头艺人,辗转于多个城市。2020年4月某日,在上海一个地铁站出口处的人行道上,陈某架设好音响设备,抱着吉他演唱。地上的吉他盒上贴着陈某本人的支付宝和微信收款二维码。某镇政府执法人员巡查到该处,劝陈某停止演唱、离开其所占的人行道,陈某拒绝。
执法人员遂告知其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若违反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陈某仍坚持认为自己在街头演唱不属违法行为,拒绝离开。经查,陈某未持有“上海街头艺人节目审核许可证”。
执法人员当场开具《暂扣物品决定书》,暂扣音箱一台。嗣后,陈某缴纳50元罚款,镇政府遂将暂扣的音箱予以返还。
陈某不服,起诉要求确认镇政府作出的暂扣物品决定违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收益靠打赏,难掩营利性
陈某认为,所谓的经营者是需前往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而自己弹唱属于户外娱乐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路人点歌、听歌后选择是否“打赏”,“打赏”金额多少亦出于路人自愿,自己只是摆放收款二维码,不构成经营行为。而且唱歌扩音用的音箱占地面积较小,该时段行人较少,不会影响交通,故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占道经营。
镇政府则认为,陈某张贴支付宝和微信二维码是用于接受路人的付款、获取报酬,且陈某在人流密集的地铁出口摆放音箱唱歌影响道路的安全和畅通。街头演艺行为亦应当有序进行,不分场所和时间任意演唱违法违规。
上海二中院认为,禁止权利的滥用乃解决权利间冲突、维持社会秩序的应有之义,只有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保障。陈某摆放音箱设备之处系地铁出入口的道路,属于交通要道,其唱歌吸引路人驻足围观,会影响他人通行,存在安全隐患。
陈某在吉他盒上贴有收款二维码,以自己唱歌、路人“打赏”的方式获取收益,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服务,虽然交易对价出于路人自愿,但仍属于服务交易行为,不能因其未明码标价就否定其经营行为本质。
法院认为,不同城市根据城市自身的规模、人口、环境,有权制定不同的管理规则、采取适合的管理模式,镇政府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认定陈某“街头卖唱”的行为属于占用道路设摊经营,从而作出暂扣物品决定,定性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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