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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后,柳忠秧发文:与方方之争目前的核心是名誉侵权诉讼
11月4日,诗人柳忠秧诉湖北作协主席、作家方方名誉侵权案一审胜诉,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认为方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柳忠秧“把所有评委搞定”,判决方方立即删除侵害柳忠秧名誉权的两条微博及评论、转发文字,在其新浪微博上刊登道歉声明,并向柳忠秧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胜诉后,柳忠秧向澎湃新闻发来了自己的声明。以下是声明全文:
自2014年5月方方诽谤柳忠秧的事件至今快一年半了。在这段“非常”漫长的时间里,我自己犹如经历了一次小“文革”。尽管大多数人理性观察、评判,然而少数良知泯灭的人却对我及我的作品极尽侮辱、谩骂、诬陷、抹黑之能事,甚至对我的家人进行恶毒的人身攻击。
2015年11月4日,法院一审判决我胜诉。我衷心感谢广大读者在新浪读书发起的“方柳之争”民意投票活动中选择我、支持我、鼓励我!截止到11月13日下午三点整,由新浪读书频道发起的柳忠秧诉方方名誉侵权案判决方方败诉的公众投票活动,总投票数20941票,柳忠秧15545票,占比74.2%,方方5396票,占比25.8%。事情至此,我想说几句:
1、“方柳之争”目前的核心“交锋”是名誉侵权诉讼,事实上已“定格”为严肃的法律问题。尽管有人恶意混淆概念认为“方柳之争”只是“文艺批评”,但正如王魏律师撰文所说的:《批评应该只是批评;诽谤终究是诽谤;侵权终究是侵权!》(详见附件)。
2、感谢为我声援的专家学者、社会人士、法律专家!感谢方方绝大部分有良知的粉丝没有参与恶意的造谣、抹黑!感谢社会正义!感谢大部分媒体的公正报道!感谢法律的公正!
3、今天开始,对“方柳之争”事件,我将原则上保持沉默。我相信法律,将一切交由法律去判决,无论终审判决结果如何,我都将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4、感谢读者的支持!诗歌是我的生命,活着就继续写下去!
谢谢大家!
2015年11月13日于羊城
批评应该只是批评;诽谤终究是诽谤;侵权终究是侵权!
——驳白烨的“缺少好的文艺批评环境”
柳忠秧法律顾问、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 王魏律师
笔者从来不反对文艺批评。但是批评和诽谤始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何谓文艺批评?个人认为是针对文学作品的好坏发表自己的观点。何谓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之行为。
方柳之争,不在于方看不上柳的作品,也不在于柳看不上方的作品。作品这东西,所谓燕瘦环肥;青菜萝卜各有所爱。相信,柳也不会因为方批评其作品不好而起诉;方也不会因为柳批评其作品而起诉。方柳之争,在乎捏造事实,恶意攻击、诽谤之行为也。
一篇文章引发的诉讼比比皆是,但往往不是因为文章的好坏,而是因为文章的真假!如白先生所说:“争论中真正的学理之争少了,文艺理念的交锋少了,更多时候,只是人身攻击,只是骂战,口水战,最后变成诉讼。”显然,人身之攻击不应属于文艺批评之范畴。人身之攻击,如再披上所谓“文艺批评”的羊皮而受保护的话,恐怕,文艺评判最后只剩下人身攻击了。对此,愚见反而认为:方柳之诉,当也!用法律将狼挑出来,让羊群更加纯粹,岂不是更有利于“文艺批评”的发展吗?白先生之拒诉之观点,错矣!
白先生认为道德审批更适合,问题是:这是道德审判呢?还是道貌岸然的舆论暴力呢?!
白先生曰:“特别是当情理和法理出现错位的时候,就更是如此,输的人未必没理,赢的人未必有理。”
道德之标准往往因人而异,因时而异,简单而言,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依此逻辑,难道方小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面对上百万的粉丝,利用社会痛恨腐败的情绪,妄自指责他人“跑奖”就是符合道德的好行为?!依此逻辑,如有大V吐槽方大主席或者白先生之职位和荣誉为跑来而得。是否也可以以一句“比如某个人去跑奖,很难说有什么法律意义上的证据留下,即便有也可能非常不足,所以依靠法律的原则去判断,很难真正得出违法的结论,不是因为事实不存在,而是因为支持事实的法律证据难以获得”即可解释?!然后混淆批评和诽谤的定义,让网友们盲从?
难道我们还需要用“莫须有”的罪名让冤假错案持续发酵和增长?
白烨先生说:“其实类似这样的事情并非法律的审判能够解决,而是一个需要依靠道德审判的事情。”于我来看,这只是“莫须有”冠冕堂皇的另一个说法而已。
于方柳之争而言,暂不说网友最后支持谁的人数多少。简单来看,方主席百万级粉丝的后盾,在这所谓的“道德审判”而言,理应胜券在握。但是,网络人数的多寡就认定有理和无理了吗?如果这个逻辑成立,春哥岂非稳居道德的制高点;有理到几乎天下无敌?其实,不管中国球迷在网上多投多少票给中国足球,他们还是输给了卡塔尔、逼平了香港。
批评的归批评,诽谤的归诽谤,法律的归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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