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海口一派出所长与女子裸死车内,所长家属告警方索要证据败诉

海南日报
2015-11-09 17:11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字号

20年前海口一派出所所长与一女子裸死车内。所长家属坚称事件另有隐情,状告警方索取证据。今年10月26日,当地法院判家属方败诉。

另据海南日报消息,1995年5月28日,时任海南省琼山市(2002年10月16日,琼山、海口行政区划调整,琼山市改置琼山区)云露派出所原所长的吴卫飞被发现与一女子裸死在新建楼房的车库内。警方调查认为,二人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属疏忽大意造成。

今年9月,吴卫飞家属起诉海口琼山公安分局,要求展示吴卫飞非正常死亡鉴定结论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完整复印。10月12日,琼山区法院以“信息不公开”就吴卫飞家属状告琼山公安分局一案开庭审理。

10月26日,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就该案做出判决,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将吴某非正常死亡的鉴定结论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向原告展示并完整复印交给家属无法律依据。目前,原告依然认为案件存疑,表示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

今年9月,吴某家属起诉海口琼山公安分局。  椰网 图

新闻回放

派出所长与女子裸死车内,所长家属提出四点质疑

海南日报报道,1995年5月27日,原琼山市公安局云露派出所所长吴卫飞驾驶云露派出所的农夫车外出后便失去联系。次日下午,经多方寻找,在吴卫飞哥哥住宅的楼下库房内,找到吴卫飞及该所的农夫车。吴卫飞坐在驾驶员位置上已经死亡,车内后排坐位上躺着一具女尸,系原海南某航空公司售票员24岁的黄某。

事后,经法医鉴定吴卫飞和黄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现场勘查及访问可以认定吴卫飞的死亡是自己疏忽大意造成的。

根据此前国际旅游岛商报的报道,法医没有进行毒物化验,对死者的血液没做鉴定,没有提取死者胃液、内脏、血液及排泄物进行化验。若两人在死前有过性行为,也没有对避孕套内是否有吴卫飞的精斑以及避孕套是否有女性分泌物作鉴定。

据海南省公安厅1995年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记载,事发时,吴卫飞坐在小车驾驶员位置上,上身穿短袖警服,下身赤裸,尸体下压着一部手机和一条蓝色三角裤衩,臀部下面压着一大串钥匙和一只用过的男性避孕套。女子黄某的尸体侧卧在后排座位上,脸朝上,身穿一件黑色网状连衣裙,戴胸罩,裤衩脱下置于阴部。

吴卫飞家属表示,按照这样的文字表述,似乎吴卫飞死前与女子发生过性关系。

对此,吴家属提出四点意见:一是吴卫飞生前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因打黑除恶,可能会被一些犯罪分子怀恨在心,不排除被他人报复杀害的可能性;二是案发时为夏天,而黄某随身带着三四件冬天服装与季节不符,这些疑点不排除有人伪造现场的可能;三是两人一前一后的座位如何发生性关系,不符合两人发生性关系的常理;四是事发车库面积有21平方米,且具备一定的通风条件,大量积聚一氧化碳导致中毒死亡的可能性不大。

吴燕拿着吴卫飞生前的照片。 海南特区报 图

警方回应:

没发现伪造现场的可能,后多次调查均未发现新证据

国际旅游岛商报今年10月就此案采访了琼山公安分局法制科和政治处两位负责人。法制科负责人认为,事发后,省公安厅有关领导及刑侦技术人员、原琼山市公安分局领导、干警、法医等人员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及访问。当时现场勘查人员组织有序,分工明确,监督到位,现场保持完好,勘查取证有序无遗漏,没有发现伪造现场的迹象及可能性,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依据充分。经法医鉴定:吴卫飞和黄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现场勘查及访问,可以认定吴卫飞的死亡是自己疏忽大意造成。

所以2002年9月6日,原琼山市公安局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这是吴卫飞死后7年,原琼山公安局第一次给予不予立案的明确答复。

十多年来,吴卫飞家属对吴卫飞的死亡及鉴定结论产生质疑,多次上访各级部门要求对吴卫飞的死亡进行重新调查及立案侦查。琼山刑警大队多次派员调查,均没有发现新的证据,所以不能重新立案侦查。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关于对吴卫飞的死亡原因问题,琼山公安于2004年4月7日召开专题会议,邀请省公安厅控申办、法医、市公安局刑侦技术人员及吴卫飞的家属吴坤兴等人到场,对吴卫飞的死亡情况,死亡原因及鉴定结论进行具体的分析、讲解,大家一致认为,原法医结论正确,吴卫飞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针对吴卫飞家属要求立案侦查的诉求,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海口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及琼山区检察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均有过明确答复,原琼山市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是正确的。”该负责人强调说。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