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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让旅行社为购物担责
旅游涵盖“吃、住、行、游、娱、购”六要素。“零负团费”“不合理低价游”屡经整治,问题仍然相当突出,冲突不断,其中引爆点主要集中在购物环节。
曾经有论者认为旅游购物是小生产条件下,人们出行购物的残留物,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会逐渐失去它往昔的辉煌。但事实证明,旅游购物会一直存在下去。但如果目前的法律法规、管理模式不变革,冲突仍将继续。
另一些人认为公布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取消旅游购物的商场向旅行社和导游司机支付的“佣金”或“回扣”,旅游市场就会河清海晏,歌舞升平。
事实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对某个行业的每一件产品进行成本核定相当困难。就旅游产品而言,同一条线路,吃什么,住哪里,什么季节,价格都不可能一样,执法者哪有能力一一核实?
此外,即便明令禁止“佣金”或“回扣”并宣布它为非法,但如果不是当事人举报,执法者根本不可能知道旅行社及导游是否安排了购物环节,因此也就不能阻止“佣金”或“回扣”暗地里畅通无阻。在意大利,导游收受佣金曾经也很普遍,法律曾予禁止,但终因严重脱离实际,1999年该项法律规定被废止。
基于现实考虑和游客实际需求,应当肯定旅行社安排游客购物,并从购物商场获得佣金有其合理性。关键是,如何防止旅行社及其导游与商场合谋欺诈游客。
我们认为,在旅游合同之中,应当注明行程是否有购物环节,以及会到哪些商场购物,一旦发生商场欺诈游客问题,比如游客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遭遇显失公平的交易,旅行社应承担连带责任,有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帮助游客追偿。
如果在行程中,由旅行社或导游临时增加购物项目,发生商场欺诈游客行为,旅行社也应当承担相当于旅游合同中注明的连带责任。
此外,游客应当对旅行社安排下所购的商品有反悔权,即在旅游结束一定期限内,所购商品完好无损、未过保质期,游客具有无理由退货权利。
当然,游客自行购买商品遭遇欺诈,与旅行社无关,应自行维权。
为何要让旅行社在购物环节承担如此大的责任?无他,因为旅行社是整个旅游行程的组织者、获利者、知情者,又与购物商场的利益高度一致,是强势一方,当然应该承担更大责任;而游客对整个旅游行程茫无所知,对购物商场,所购商品也没有什么了解,一定程度上完全受旅行社摆布,是弱势一方,在旅游行程中有赖旅行社的保护。
不可否认,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管不了发生在境外的纠纷。不过事实证明,大量的境外旅游纠纷,根子还是在境内,以这次香港发生的打死游客事件为例,澎湃新闻引用知情人士的话称,目前大概有十几位内地老板在香港成立旅行社接待内地入境团。“他们控制的公司总数很少,但市场占有率每个季度平均有六成以上,旺季时更是达到七八成,剩下大量香港本地旅行社苟延残喘。”这些内地老板中,有的人自己在内地还有组团社,同时在港经营珠宝店等,形成了“一条龙”的产业链,不断压低整个行业的团费标准,几乎榨干香港本地旅行社的生存空间,对香港旅游行业生态产生极坏影响。
既然组团社在境内,怎么会对发生在境外的乱象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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