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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男子同意投案途中被抓未被认定自首,检察院抗诉后获改判
“是你们的抗诉让我被认定为自首,刑期也减少了一年。我感谢你们,同时也为我的逃避行为给你们增加了工作负担表示愧疚。”近日,一封简短的感谢信从看守所转送到云南省宁蒗县检察院公诉科。写信的人叫程卫,是该院办理的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的被告人。
程卫大学毕业后回到老家自主创业,在宁蒗县城开了一家烧烤店。2014年9月16日晚,烧烤店来了4个外地人吃饭聊天。听到他们在商量红豆杉的生意,程卫便善意地提醒他们红豆杉是国家保护植物,买卖红豆杉是违法行为。但其中一个人却跟程卫说,他们已经考察好了,夜里去采伐红豆杉并连夜运走,没人知道;如果程卫能找几个民工帮忙装车,每装一根就给程卫500元的好处费。
禁不住诱惑的程卫当晚12点跟着4个外地人来到了该县红桥乡的山上。4个外地人用油锯采伐了18棵红豆杉,程卫则找来7个小伙子帮忙装车。护林员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闻讯赶来,程卫等人弃车而逃。
2014年9月19日,程卫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选择了投案自首,并被取保候审。该案于今年4月1日由宁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程卫有自首情节,并提出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庭审结束后,程卫一想到要被关进监狱就感到害怕,于是想到了逃离。他坐火车投奔远在新疆阿克苏的哥哥。
6月3日,因无法通知程卫到案,法院下达逮捕令并由公安机关网上追捕。此后,公安机关也做通了程卫家属的思想工作,家属和公安机关都与程卫取得联系,程卫同意回来投案。6月17日,程卫在返回宁蒗的火车上被铁路乘警抓获。6月25日,法院认定程卫逃避法律制裁,不是自首,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但宁蒗县检察院认为,法院未经过法庭质证就直接否定其自首行为,程序上有瑕疵。且公安机关已经做通了程卫的思想工作,程卫是在返回宁蒗投案途中被抓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程卫应该被认定为自首。于是该院依法提出抗诉,丽江市检察院支持抗诉并派员出庭。
10月9日,丽江市中级法院采纳了宁蒗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重新认定了程卫的自首情节,刑期也相应地由四年变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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