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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统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和量刑情节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见》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印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包括“准确把握形势、任务,坚定不移地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关于刑事责任和刑罚适用”、“关于审判程序和证据审查”、“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相关问题”等五部分内容。
《纪要》的第一部分内容,从“毫不动摇地贯彻依法严惩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依法加大惩处‘保护伞’的力度”、“严格依照法律履行审判职能”等方面对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不仅指明了不断强化打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意义,还重点强调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和严格依法办案的重要性,并对“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精神实质作了更加全面的解读。
《纪要》的其他四个部分,分别对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遇到的部分政策把握、法律适用和审判程序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主要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中若干构成要素的认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起点的审查判断、骨干成员的认定、不同类型组织成员所具有的有关量刑情节的运用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分案审理、法庭举证、质证、涉案财产追缴、没收范围等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纪要》在继承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有关精神的基础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等问题提出一般掌握的量化标准,并对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具体情形予以进一步细化,将会有助于解决因法律规定相对原则而导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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