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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导游收受回扣是刑事违法,对其不查让低价团愈演愈烈
【编者按】
中国青年报10月27日刊文指出,目前公安和旅游部门对于收取回扣的旅行社和导游,往往只是作行政处罚。如果说,旅行社收取回扣暂时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能作刑事处罚外,导游收受回扣完全可以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立案侦查。可以说,近些年来,这种导游收取回扣很少被当做商业贿赂查处,甚至是基本不查,助长了旅行社和导游收取回扣的行为,从而让“不合理低价”旅游团愈演愈烈,进行引发了旅行社、导游和游客之间的激烈矛盾,扰乱了旅游市场,影响了旅游景区的形象。
以下为全文:
为了禁止“不合理低价”旅游团,国家旅游局可谓是绞尽脑汁,规定对旅行社进行处罚,甚至将对旅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进行处理。而地方上也不甘示后,例如云南省加快组建旅游警察总队及地州市旅游警察支队,将是我国首个全面设立旅游警察的省份。这些方法当然都有合理性,但是我认为,打击发生在旅游中的商业贿赂更为重要,通过刑事打击来规范旅游市场,恐怕会更有力度。
绝大多数的“不合理低价”旅游团之所以会出现,就在于旅行社将旅客忽悠过来后,强行给他们增加旅游项目和强行安排购物,旅行社和导游从中收取回扣。
但是,这种收取回扣的行为是明显违法的。《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国家旅游局也多次颁发禁令,禁止旅行社和导游收受回扣的行为。更严重的是,这种收取回扣的行为不仅是行政违法,同样是刑事违法,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条规定的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像导游在账外收受回扣,就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可判15年。
但是,目前公安和旅游部门对于收取回扣的旅行社和导游,往往只是作行政处罚,像今年“五一”发生在昆明的女导游骂旅客的事件,也只是由旅游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有公安机关介入查商业贿赂犯罪。如果说,旅行社收取回扣暂时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能作刑事处罚外,导游收受回扣完全可以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立案侦查。
可以说,近些年来,这种导游收取回扣很少被当做商业贿赂查处,甚至是基本不查,助长了旅行社和导游收取回扣的行为,从而让“不合理低价”旅游团愈演愈烈,进行引发了旅行社、导游和游客之间的激烈矛盾,扰乱了旅游市场,影响了旅游景区的形象。
打击“不合理低价”旅游团要多管齐下,一方面要通过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来管制旅行社、导游和游客的行为,另一方面则要利用刑罚的威慑力,积极查处旅游市场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这就要求不单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涉嫌商业贿赂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也要求公安机关介入旅游市场纠纷,积极发现其中的商业贿赂案件。相信公安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能有效遏制吃回扣的现象发生,“不合理低价”旅游团就不再有市场。
(原文标题为《打击“不合理低价游”查查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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