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湖南永顺自然资源局被判违法:审批建房许可未征求相邻方意见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2021-08-05 07:05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字号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邻居家修起了5层高的楼房,影响自家的房屋采光、通风、消防。湖南湘西自治州永顺县房主王老太对此不满,此前将永顺县自然资源局告上法庭。

8月4日,王老太收到了湖南省花垣县法院的胜诉判决。法院确认永顺县自然资源局给王老太邻居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属于违法,因为该许可下发前未征求王老太意见。但该违法为轻微程序违法,第三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造成的后果不能归责于被诉行政行为。

符某违建的五层房屋(左)与王老太房屋的木屋相邻。  本文图片均为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图

邻居违建291平方米

王老太今年71岁,多年前她已随子女迁居北京,但湖南永顺县灵溪镇玉屏村(社区)的老家祖宅,她每年都要回来看一看,并进行相应检修。2018年11月,她从亲戚处得知,与她祖宅木房子相邻的邻居符某,将原来2层高的房子拆了,建成了5层高的楼房,而且该房子从二层挑出1米多,垂直掉线屋檐最窄处,离她家围墙不到30厘米,离其木房子仅3.25米。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证据显示,符某房屋主体占地面积约122.6平方米,超规划占地面积32.6平方米,建筑总面积741.3平方米,超规划建设291.3平方米,建筑主体退让均未达到审批要求,且二楼出挑1.1米,属于超规划审批建设。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次对符某的违建,发送停工、整改通知。2018年6月26日,该局对符某下达了“违法建房停建”的通知,称其修建时存在超规划面积建设的情况,要求立即停止修建。一个月后的7月31日,该局再次给符某下达“违法建房停建”及“拆除非法建筑”的通知。通知显示,符某已经建到二层,执法局限其在2018年8月2日前予以拆除,否则,“我局将依法强制拆除”。

然而,符某一边领下行政执法局的通知,一边违建。与此同时,永顺县行政执法局对符某的违建房屋,一直停留在“纸面处理”,并未采取真正的执法行动,直至符某的房屋完全竣工,并居住使用。

符某房屋与王老太之间房屋的过道

法院确认颁发规划许可证行为程序违法

“既然县行政执法局管不住这样的违建,为何县规划局为何又要批准这样的建设呢?”王老太表示,符某背对她的大门口正对方向修建的五层高楼,主体高度增加十几米,显然对她家采光、通风以及安全造成影响。作为相邻方,她对此毫不知情。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自然资源局在对符某作出建房许可前,应当告知她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随后,王老太将给符某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县规划局(后变更到永顺县自然资源局)告上法庭。

澎湃新闻此前旁听庭审获悉,永顺县自然资源局参加诉讼的该局确权股股长认为,“这个事,我们一点错都没有。”他认为,符某与王老太家相隔一条自然形成的内部道路,原来是下水沟,覆盖成路,不属于城市规划道路,所以没有考虑消防问题,同时,因为隔了这条“道路”,不算相邻,“所以批准符某建房时,没有征求原告的意见。”

花垣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第三人(符某)相邻而居,双方存在通风、采光、通道等重大利益关系,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原告相邻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永顺县自然资源局存在行政程序违法,“本案中,原告房屋与第三人报建房屋相邻,双方存在通风、采光、通道等重大利益关系,永顺县城镇规划局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即本案原告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不过,法院认为,第三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造成的后果不能归责于被诉行政行为。因此,被诉行政行为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可不予撤销。原告如因第三人建设行为造成损害,可另行主张权利。

最后,花垣县法院判决,确认永顺县城镇规划局2018年6月8日作出的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

不过,王老太表示,法院判决永顺县城镇规划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轻微违法,但是根据《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该行政许可是严重违法。因为消防间距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不符合颁发条件,应该予以撤销。符某家建筑由低层改建到多层,本应进行退让,主要朝向为6米,次要朝向为3米,在没有条件退让的情况下就不应该审批该工程规划许可证。王老太表示将继续上诉。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