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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师傅诉媒体及记者指报道致其股价下跌,索赔1.8亿被驳回
2014年9月15日,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网站一财网刊载了记者胡军华的文章《康师傅被馊水油拖下水 绝不再犯誓言落空》。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认为该报道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将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及记者胡军华告上法庭,索赔1.8亿元。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康师傅一审败诉,驳回索赔1.8亿请求。
康师傅:报道内容失实,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该案的判决书显示,原告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在其网站一财网所发布的题为《康师傅被馊水油拖下水 绝不再犯誓言落空》的报道内容失实,而且报道中带有主观性评论意见,损害了原告的名誉。该报道发表后,原告母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产生了巨大经济损失。
原告还认为,报道的作者——记者胡军华与一财网的经营者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删除一财网上的侵权报道及转载链接;2、被告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连续一个月在全国性媒体的显著位置上刊登向原告道歉的书面声明,连续一个月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书面声明;3、被告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8亿元;4、被告胡军华对被告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上述责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一财经: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正常范围
被告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辩称,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作为媒体,代表公众对食品安全进行关注,报道体现了公众对大陆康师傅食品安全生产的担忧,在发布过程中是谨慎的。报道内容真实,并未使用任何贬损原告名誉的语言。报道中的评论属于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正常范围,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所主张的损失与其没有关联性,而且也与系争报道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另外,被告还称,胡军华作为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下属单位上海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的员工,与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之间存在隶属关系,胡军华在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网站上发表报道,系履行职务的行为。
被告胡军华辩称,其作为记者在所隶属单位的网站上发表文章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在本案中不应被列为被告。他还表示,其所撰写的报道经过了发表单位的严格审核,内容真实,用语谨慎,既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客观事实。
法院:报道内容属实、未发现主观恶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从真实性而言,被告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刊载的系争报道(指本案所涉报道),内容基于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4日所发布的《自愿性公布》,系争报道对该文章原文基本如实地进行了引用。
其次,法院认为,从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而言,系争报道内容涉及食品安全,报道的主旨反映了媒体对于关乎国计民生的社会问题的关注与监督,法院在其中并未发现被告存在贬损原告名誉的主观恶意。
法院表示,原告以其母公司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价波动作为其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但其提供的证据缺乏证据的形式要件。证券市场的收益与风险均存在多重因素,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价波动与原告所主张的损失并不存在当然的因果关系。而且,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因系争报道侵权而发生了经济损失。
另外,法院还认为,胡军华作为上海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的记者,在其就职单位的母公司网站上所发表的报道,属于其工作范围,而且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认可胡军华的作品系职务作品,因此,胡军华不应列为本案被告。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的诉请依据不足,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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