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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军大使促日本尽早销毁遗弃在华化武

中新社
2015-10-23 08:1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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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日本政府派遣调查团赴华处理日本遗弃在华的化学武器。

中新社联合国10月22日电,中国裁军大使傅聪22日在联合国表示,日本遗弃在华的大量化学武器仍继续危害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中方敦促日本加快履行其应尽义务,尽早还中国一方净土。

傅聪大使是在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关于生化武器的专题发言时作出上述表示的。

傅聪指出,从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到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侵华日军先后在中国敦化、海拉尔、太原、宜昌、济南、南京、汉口、广州等地建立毒气工厂或化学武器装配厂;在上海、宜昌、太原等地部署化学战部队。据不完全统计,侵华日军先后在中国14个省、市,77个县、区,使用包括芥子气等在内的化学武器1131次,造成大量中国平民伤亡。

傅聪表示,时至今日,日本遗弃在华的大量化武仍继续危害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中国已在17个省市90余处发现日遗化武。最大埋藏点位于吉林省的哈尔巴岭,埋藏约33万多枚日遗化武。但迄今为止,安全回收的日遗化武仅5万余枚,销毁约3.8万枚。遗弃化武对人员和生态环境的危害远大于库存化武。

傅聪强调,日遗化武销毁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严肃规定,也是日本的国际义务。中方对日方未能于公约规定的最终期限前完成日遗化武销毁感到遗憾,对当前销毁进度再度滞后表示严重关切。中方敦促日方加快履行其应尽义务,尽早还中国一方净土。

1997年4月29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正式生效。按公约规定,日本必须对销毁遗弃在中国境内的全部化武负全部责任,并应在公约生效后的10年内完成销毁化武工作,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15年,此后再发现的仍由遗弃国承担销毁义务。中日两国政府于1999年7月30日在北京签署了《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然而日本并没有按照国际公约规定最后期限即2012年4月29日前完成销毁工作。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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