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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丹阳规定菜场周边两百米内不得设同类经销网点,被判违法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5-10-22 13:42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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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江苏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这样的一纸“红头文件”规定,将一超市欲增加蔬菜零售项目的申请拒之门外。不过,超市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超市的申请重新作出登记。

10月22日上午,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人民法院经济行政典型案例,上述案件作为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被提及。

据了解,2015年2月,江苏丹阳市珥陵镇鸿润超市向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在原印个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增加蔬菜零售项目。

同月,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鸿润超市出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随后审查材料,赴实地调查核实,认为鸿润超市经营场所距丹阳市珥陵农贸市场200米,其申请不符合丹阳市人民政府丹政办发(2012)29号《关于转发市商务局<丹阳市菜市场建设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29号文)》中“菜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的规定,遂作出驳回通知书,决定对其变更申请不予登记。

鸿润超市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驳回通知书,判令对其申请事项进行变更登记。

丹阳市法院一审认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贡品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本案中,原告鸿润超市申请变更登记增加的经营项目为蔬菜零售,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被告丹阳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29号文规定,对原告的申请不予登记,但该规定与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不一致,与《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不相符,也违反上述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依法不能作为认定被诉登记行为合法的依据。

综上,丹阳市法院判决撤销涉案驳回通知书、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登记。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是行政机关违反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的典型案例。值得一提的是,法院适用了新修改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明确指出丹阳市政府29号文不仅与商务部有关规定不符,也违反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的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依据,切实贯彻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精神,具有一并审查“红头文件”的时代意义。

据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全国法院每年办理十余万件一审行政案件,与经济管理和经济领域行政执法密切相关的案件占到30%以上,涉及的领域和种类越来越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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