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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货币资金861亿,永煤控股遭证监会罚款300万

金融时报微信公号
2021-08-03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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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煤控股)在上海清算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7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涉及虚假披露货币资金、虚假陈述、重大事项遗漏等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公告显示,基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对永煤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公司相关6名高管处以合计230万元罚款。

实际上,证监会网站此前已经公布上述对永煤控股、强岱民等7名责任主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煤控股的控股股东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以下简称河南能化)于8月2日也在上海清算所发布了相关公告。

至此,于2020年11月因一笔10亿元债券发生违约,引发债券市场震动的永煤控股事件,其潜藏的违法违规行为逐渐浮出水面。

虚增货币资金数百亿元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永煤控股存在多项违法事实,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其财务报表连续多年虚增货币资金,合计达到861亿元,其中在债券违约前的2020年9月30日财报中,永煤控股虚增货币资金高达271.74亿元。

证监会表示,永煤控股自2007年成立至我会调查前,均根据控股股东河南能化的要求进行资金归集,永煤控股资金被自动归集至其在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系河南能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随后河南能化资金管理中心通知永煤控股将大部分归集资金转到河南能化在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

不同于永煤控股自身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可以被随时支取的货币资金,被归集的资金由河南能化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调度,永煤控股需经审批后方可使用。因被归集的资金由河南能化资金管理中心调度,上述资金事实上已由河南能化统筹用于其它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上述被河南能化资金管理中心调度的资金属于永煤控股债权性质的往来款。但永煤控股仍将上述资金计入货币资金项目下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

2018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永煤控股累计发行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21期(以下简称21期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3期(以下简称私募债)。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和私募债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永煤控股将应收河南能化的往来款作为货币资金列报,导致其合并报表层面虚增货币资金,其中,2017年至2020年9月30日财务报表分别虚增112.74亿元、235.64亿元、241.07亿元、271.74亿元,分别占其当期披露货币资金总额的54.03%、62.56%、57.28%、57.86%,分别占其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7.94%、14.52%、14.68%、15.74%。

证监会表示,永煤控股私募债募集说明书、21期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注册申请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及相关定期报告中关于货币资金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前后两任董事长侯世宁、强岱民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任总会计师成雪梅、任树明与两任总经理张志勇、孙广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存在虚假陈述与重大遗漏违规行为

除了连续多年虚增数百亿元货币资金外,永煤控股还存在其他几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证监会指出,永煤控股在部分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受限货币资金的陈述存在虚假记载。根据相关要求,永煤控股在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中,将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保证金等受限货币资金纳入受限资产披露范围,但披露的受限资金金额与实际不符。

具体来看,2018年1月至3月,永煤控股以2017年9月30日财务数据为基准,累计发行3期债务融资工具,相应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受限货币资金金额为10.68亿元。经查,永煤控股2017年9月30日受限货币资金实际为17.32亿元,少披露的金额占当期披露货币资金的2.84%、占其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0.44%。

2020年6月至10月,永煤控股分别以2020年3月31日、2020年6月30日财务数据为基准,累计发行6期债务融资工具,相应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受限货币资金金额为3.60亿元。经查,2020年3月31日、6月30日,永煤控股受限货币资金实际分别为102.18亿元、147.22亿元,少披露的金额占当期披露货币资金的比例分别为20.28%、28.74%,占其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73%、8.26%。

此外,永煤控股未按规定披露股权质押事项,导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存在重大遗漏。2017年9月,永煤控股为获取30亿元贷款,将所持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3,516万股股权质押给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相应股权按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折算的价值约为50亿元,占其上一年度披露总资产的3.61%。根据相关要求,企业应当披露受限资产情况,包括近一期的资产抵押、质押、留置和其他限制用途安排,以及其他具有可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的情况。经查,永煤控股未在21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前述股权质押事项。

“零容忍”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上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人民银行 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公司债管理办法》《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及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永煤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公司6名高管给予警告及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让永煤控股信用债违约事件背后的原因得以曝光。

2020年11月10日,永煤控股公告称,因流动资金紧张,“20永煤SCP003”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违约本息金额共计10.32亿元。作为河南省最大国企河南能化的下属核心骨干企业,永煤控股债券违约出人意料。公司财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永煤控股货币资金达400亿元,且当年10月20日刚发行一期规模为10亿元的中票。永煤控股债券违约引发各方高度关注。

永煤控股信用债违约后,证监会对永煤控股及相关审计机构涉嫌债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启动自律调查,先后对永煤控股相关11家机构作出处分决定,涉及2家发行人、1家会计师事务所、1家评级机构以及7家金融机构。

    责任编辑:陈建慧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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