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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祖宅土地被官方违法收储,后人诉杭州市政府索赔3000万

澎湃新闻记者 葛熔金
2015-10-20 14:08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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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拥有产权的自家祖宅被列入征用拆迁范围,涉及的0.76亩土地被政府部门与邻近地块一并收储后出让,盖起了豪宅,至今还没有拿到分文赔偿——10月20日上午,杨凤镗等8人诉杭州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7年前对羊千弄41-3号(原永康巷28号)土地实施征收收储的行政行为违法案在杭州市中院开庭,原告方的索赔金额高达3054万元。

原告方称,两被告未依《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理相关手续,也没有对其所拆迁房地产履行审慎审查的义务,就对原告方所有的房地产实施拆迁——拆迁人为市土地储备中心,且该中心拒绝协商赔偿事宜。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官网显示,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其直属单位。据了解,该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杭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

不过,庭审只进行了40分钟就告休庭——原告方以主审法官为此前他们提起的一宗行政诉讼案的主审法官,而其判决“不公”为由,申请其回避。

祖宅

2009年10月10日,经市政府批准,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杭政储出(2009)52号地块挂牌出让,因其主体是杭州喜得宝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该地块又被称为“喜得宝”地块。

最后,绿城集团以29.1亿元摘得该地块,折合楼面价为20963元/平方米,是当时杭州的“地王”。2014年,高档小区“绿城·兰园”已在该地块上建成交付,目前售价超过4万/平方米。

不过,这块“地王”内被指包含了私人产权的羊千弄41-3号(原永康巷28号)。

今年65岁的杭州市民张建中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是产权继承人之一,“这是我们祖上的自留居住房,直到1980年代还在缴纳房地产税。但是,在未经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房屋被强拆,土地被市土地储备中心违规收储后出让。”

张建中说,他祖辈在杭州办丝织厂,地址就位于现在的羊千弄附近,解放后被改造成胜利丝织厂,“政府考虑到奶奶朱素贞带着一男三女四个孩子,生活艰难,从占地5亩多的丝织厂中留出占地0.76亩的房子作为自留房。1960年代市政府发给我们的房地产所有权存根记载:原永康巷28号(地籍为一都五图175号)的房屋面积1018平方米,土地面积0.76亩的实际所有权人是朱素贞。”

此后,朱素贞的三个女儿杨凤声、杨凤梅、杨凤鸣相继落户外地,只有儿子杨凤镗陪她住在老宅。

“文化大革命”期间,朱素贞、杨凤镗搬离永康巷。朱素贞于1976年去世,杨凤镗无子嗣,过继了友人的儿子张建中。

张建中表示,2002年,父亲杨凤镗就向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打报告,要求落实永康巷28号的私房问题,房管局回复称“该房1983年已被杭州漂染厂征用,不存在私房落实问题,应向房屋占用单位反映”。

此后,杭州漂染厂被杭州丝绸印染厂兼并,杭州丝绸印染厂又改制为喜得宝公司,杨凤镗等人多次与喜得宝公司沟通,均无果。

强拆

2007年,朱素贞后人全权委托张建中要回老宅。

当年11月,杨凤镗、杨凤梅、杨凤鸣等将喜得宝公司诉至杭州下城区法院,请求判令喜得宝公司归还长期借用的房屋,被法院以“在物权归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以物权人名义主张物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

为了确定产权归属,2008年,杨凤镗等再次将喜得宝公司诉至下城区法院,请求判令羊千弄41-3号(原永康巷28号)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登记在朱素贞名下的原永康巷28号房屋已被杭州漂染厂向当时的房管局征用,并在1980年代翻建为二层建筑;翻建后保留原门牌号,但已非登记在朱素贞名下,现该房屋大部分已被拆除,原告再依据原权属登记主张确权,缺乏事实基础,驳回诉请。

原告方不服,于2009年向杭州市中院上诉。

市中院二审判决认为,尽管现有证据未能表明下城区房管所1983年与杭州漂染厂签订征地拆迁合同时确定原永康巷28号房产属其所有有何依据,但也没有证据表明杭州漂染厂通过与下城区房管所签订征地拆迁合同取得对讼争房产的权利存在非善意、违法或其他瑕疵,原告对朱素贞名下私房的确权诉请缺乏依据,驳回上诉。

而在此前,喜得宝公司已于2002年被列入杭州市区首批搬迁企业名单。2004年11月24日,该公司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关于搬迁及补偿有关事宜的协议书》,约定“厂宿舍12户职工的住房由乙方(喜得宝公司)负责安置”。2008年3月1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应确保交付的土地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地表自然平整。

就在杨凤镗等向市中院上诉期间,喜得宝公司将位于羊千弄的工厂腾空。

为了避免喜得宝公司将房屋拆掉后证据灭失,2009年7月7日,杨凤镗等向下城区法院提起房屋的证据保全手续,并缴纳了20万元保证金和2家企业550万元的担保证明。法院当天对该房屋进行证据保全,通知喜得宝公司不准拆除。

但几天后,房屋仍被喜得宝公司夷为平地。下城区法院认定,该公司在法院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后擅自拆除产权争议房屋,妨害了民事诉讼进行,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

杨家老宅被拆后3个月,“喜得宝”地块挂牌出让。

确权

2012年,杨凤镗等人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

对此,省高院的判决结果是:撤销杭州市中院(2009)浙杭民终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下城区法院(2008)下民一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同时,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省高院认为:根据1960年3月杭州市房地产所有权某存根记载,讼争的平屋三间、披屋三间登记在朱素贞名下的事实清楚。

同时,在案且双方均无异议的下城区房管所与杭州漂染厂1983年5月31日签订《征地拆迁合同书》显示,房管所作为产权人,同意杭州漂染厂征用房屋,由漂染厂补偿相应面积的房屋。该行为表明,漂染厂并非从申请人(杨凤镗等人)处取得永康巷28号房屋,且其取得房屋时支付了对价。所以,即使申请人方的权利受侵害,侵权主体也不是杭州漂染厂,是下城区房管所。据此,权属争议也不属落实私房政策。

因为下城区房管所没有参加该案诉讼,对其在同意漂染厂征用讼争房屋时是否合法取得讼争房屋的事实,无证据显示。基于房屋系由下城区房管所处分的事实,申请人将喜得宝公司列为被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喜得宝非适格被告,驳回起诉。申请人可另行向下城区房管所现有权利义务承受单位主张。

“虽然一审、二审结果被撤销了,但也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不过,起码承认了我们对房屋拥有产权。”张建中说。

讼争

此后,他前往杭州市房产档案馆、市规划局调取资料发现,2004年时,该房屋所处位置仍不在喜得宝公司的四至范围。“这意味着,1983年下城区房管所并没有将该房屋转让给杭州漂染厂。”他说:“但是,国土部门出让喜得宝地块时却包括了该房屋所在地。”

张建中说,据他了解,2009年4月22日,经市规划局规划,他们的自留房地产0.76亩被划入征用拆迁的红线范围。申请人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规划局申请征收拆迁房屋宅地时,规划局批准。在杭州市国土局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杭政储出(2009)52号地块B区块宗地图明确了他们的房地产在征用拆迁范围内。

2015年1月,杨凤镗等人将杭州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诉至市中院,请求确认“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2008年9月对羊千弄41-3号(原永康巷28号房屋)实施征收收储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054万”,市中院不予受理。

“房屋面积是1018平方米,根据2012年该地块周边商品房均价3万计算,我们提出了3054万元的赔偿请求。”张建中说。

随后,原告方上诉至省高院,请求判令撤销市中院裁定,予以立案受理。

省高院认为,原永康巷28号平屋三间、披屋三间登记在朱素贞名下,市土地储备中心予以收储,杨凤镗等人以朱素贞继承人的名义起诉,与收储行为有利害关系,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提起的诉讼符合起诉条件,应予立案。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遂撤销市中院的裁定,指令该院立案。

据了解,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向中院提供的行政答辩状中,提出了该局不是适格被告;诉讼已过法定期限;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有关收储行为符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正当,程序合法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局表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地块的收储协议签订于2004年11月24日,补充协议签订于2008年3月18日,原告杨凤镗等人就涉案地块提起诉讼、也曾到我局信访,我局2008年10月7日告知其“上述地块已全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因此,原告2008年就知道该收储行为,迟至2015年才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

“为了确权和赔偿,8年来一共打了8个官司。8年来,祖宅被拆、土地被出让、建起了豪宅,最初的原告中已经有2位老人离世,但事情还没有结果。”张建中叹道。

10月12日,澎湃新闻联系杭州市国土资源局采访,并按对方要求提交“新闻媒体采访接待审批单”,附上采访提纲。该局工作人员表示会尽快协调,以书面形式回复。10月15日、16日,澎湃新闻两次向该局问询回复情况,工作人员均表示相关领导和处室人员不在,如有回复会告知,但至发稿时尚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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