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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女厕罚五百殴打偷拍者拘留,会让猥琐男更放肆
文 | 沈彬
7月27日,陕西渭南。凌晨一烧烤店内,一女子上厕所时发现被一男子偷拍,没有选择报警,而是告诉4名一起吃饭的男性朋友,随后4人将偷拍男子群殴致伤。目前,打人的4名男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偷拍男子因偷拍他人隐私已被给予“罚款”处罚。
警察的处置还是依法做出的,因为按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结伙殴打)他人是比偷拍、偷窥更严重的违法。
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注意这个法条里的“或者”:偷拍、偷窥是可以单独处500元以下罚款,而不用被拘留。这次女厕所偷拍的猥琐男,正是适用的这一条,躲过了拘留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结伙殴打他人,起步处罚标准就是10日拘留,并且另加500元以上的罚款。
这样一来,公众极端厌恶的、女厕窥淫偷拍者,因为被群殴,成了“受害者”,交了500块钱了事,约等于花钱了事;替身边受到性骚扰的女性朋友出头,维护正义的4个男子反而“坐牢”了。这一轻一重之间,还是偏离了大家对正义的朴素直觉。
按中国人朴素的正义观念,为弱女子出头,路见不平,“看到小流氓就要打”,这就是见义勇为。不要说被猥琐偷窥的是身边朋友,哪怕只是路人,看到这样的猥琐者也会生起无名怒火。
“群起而攻之”的朴素正义观,和现代法治理念有所区别,当地警察也提示:受害人要依法维权,不能够以暴制暴。但是,警方依法处理的时候,还是应该将这种群殴猥琐者和普通的斗殴做出区别,不能将之混为一谈。
否则,偷窥者交500块钱,拍拍屁股走人,群殴小流氓的反而成了“铁窗泪”,公众很难在这样的案件当中看到正义和阳光。警方能否重新考虑本案的“群殴”有维护社会正义的基本因素,在法定范围内重新从轻处理呢?
另外一方面,也要看到,我国法律对制裁偷窥、偷拍行为,偏于软弱,这也导致很多受害人不寻求法律帮助,反而是求身边人“群殴”一顿。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里,一个女性遭到偷拍之后,其隐私照片、视频可能作为淫秽物品,在网络空间里疯狂传播,这会对女性社会声誉、隐私期待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一旦私密照片在其熟人圈传播之后,会造成其“社会性死亡”。对女性的偷拍偷窥,其恶劣性质不亚于当街对女性实施的性侵害。甚至,偷窥偷拍本身就成为一个互联网上的巨大灰色产业。
所以,国家的法律治理应该跟上。目前我们国家刑法当中并没有规定偷拍、偷窥的刑事犯罪,只有传播淫秽物品才作为刑事犯罪处理,或者使用暴力强制侮辱妇女才作为刑事犯罪处理。这样一来,一些宵小之辈有恃无恐,都不把偷拍偷窥当成一回事。
针对偷拍、偷窥的新型互联网违法,各国都在积极立法,出重拳治理。
2019年1月16日,英国议会通过“窥淫癖法”(Voyeurism Act),将偷拍行为定性为“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的恶劣干涉隐私行为”,如果触犯该法,犯罪嫌疑人将面临牢狱之灾。日本《迷惑防止条例》规定:“任何人,对于他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不能有让人明显地感到羞耻,或者给人造成不安的鄙猥行为。”“在公共场所偷看偷拍他人隐私,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偷拍女厕,除了打一顿还有什么招?这是给被害人提出的问题,也是对我国法律提出了修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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