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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睿看“典” | 我想静静——“生活安宁权”保障你的安宁生活
原创 北京三中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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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房东那租来的房子,别人和房东有纠纷,经常上门对我进行骚扰,我只能搬家吗?”
现代社会中,我们的私人生活有时可能会被骚扰电话、垃圾邮件、短信以及噪音、异味气体侵入等行为所侵扰,私人生活的安稳宁静状态遭到破坏。自然人安定宁静、不受骚扰的生活状态受到法律保护。今天,司睿哥带你了解《民法典》中的生活安宁权,告诉你如何行使生活安宁权为生活“拉上窗帘”,保障安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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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2年4月19日,徐甲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于2012年4月25日由徐甲将房屋交付给黄某。
因双方发生争议,黄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定合同有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4日作出裁决书,裁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徐甲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2018年,丁女士与黄某签订租赁合同,从黄某处承租上述房屋,与家人共同居住在该房屋中。
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1月初,徐甲、徐乙未经丁女士许可,多次擅自进入丁女士租赁的房屋,并较长时间在房屋内滞留,丁女士多次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徐甲、徐乙才离开。丁女士主张徐甲和徐乙多次侵入其住宅并长期滞留,严重影响了其与家人的正常生活,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徐甲、徐乙侵犯其人格权,要求徐甲、徐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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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自然人在其居住场所具有享受生活安宁、渴望得到健康舒适环境而不受他人影响、侵扰的合法权益,此种权益应归于人格权的范畴。行为人对自然人所享有的合理个人空间实施滋扰,如超过一般社会容忍限度后,造成对自然人生活安宁的破坏,应当认为系侵害了其合法的人格权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中,生效裁决确认了黄某对案涉房屋的相关权利,并且丁某从黄某处承租案涉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丁某基于租赁关系有权在案涉房屋内居住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影响、侵扰。现徐甲、徐乙未经丁某允许多次进入案涉房屋并长时间滞留,以致丁某多次报警寻求解决,足以证明徐甲、徐乙对丁某的生活安宁造成了严重侵害。基于上述侵权行为,徐甲、徐乙应当向丁某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本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现《民法典》已正式施行,下面司睿哥带大家一起学习了解《民法典》中生活安宁权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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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活安宁不仅是自然人的美好追求,更是法律所保障的自然人的人格权
私人生活的安定宁静是自然人获得自尊心和安全感的前提和基础。生活安宁权旨在保护自然人安稳宁静的私生活利益,实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其系人格权的一种。
《民法典》的施行给权利人主张生活安宁权、及时制止侵害生活安宁权的不法行为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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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对侵扰生活安宁的行为,如何依法维权?
《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作为隐私的内容之一,将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予以保护,为生活安宁权的保障和实现提供了维权抓手。《民法典》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生活中,我们如果遭遇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自身生活安宁或进入、拍摄、窥伺自己住宅等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除向公安机关报警外,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法院请求判令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此外,《民法典》在传统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人格权行为禁令制度。《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人格权行为禁令为生活安宁权提供了及时性、针对性的保护,可以有效预防侵害发生、防止损害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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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醒大家,生活安宁权是具有对世性的权利,我们在享有生活安宁权的同时,对于他人生活安宁权的行使和实现,也承担着不作为的消极义务。在生活中,我们不妨多多换位思考,常常推己及人,尊重他人隐私,共同构建舒适安宁、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文字:民一庭 巴晶焱、石艳明
原标题:《司睿看“典” | 我想静静——“生活安宁权”保障你的安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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